小阳光 发表于 2012-4-26 00:04:45

关注!

ma66817 发表于 2012-4-26 00:25:51

政府职能部门的乱作为往往是发生群体事件的根源

故乡 发表于 2012-4-26 07:42:48

本帖最后由 故乡 于 2012-4-26 07:45 编辑

再发几张照片。











鹰之恋 发表于 2012-4-26 07:46:48

G-Venation 发表于 2012-4-25 21:1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对!既然打出口号要担当、现在就应该承担!!

喊口号是没用的!人民群众要的是政府的实际行动!

草民 发表于 2012-4-26 09:25:30

本来很简单好解决的交通事故,给交警给弄复杂了,这说明了什么?汕尾的主管部门应该反省的地方。另外在解决这件事情的过程中,政府部门既然承诺了,就要承担。政府的城信是汕尾所缺失的地方。

swlufeng 发表于 2012-4-26 09:32:42

{:2_26:}

^ò^の雄/tp 发表于 2012-4-26 09:50:45

哎发现我们汕尾地区的事情太多了之前没有这个平台

轩尼诗 发表于 2012-4-26 10:05:50

追究当中失职人员责任,非要闹成这样才解决?

老李 发表于 2012-4-26 10:30:57

:o

渔夫子 发表于 2012-4-26 11:07:38

节哀!愿双方早日解决此事,给死者一个公道!

夏之恋 发表于 2012-4-26 11:24:05

真是丢尽国家公务员的脸

东方红日 发表于 2012-4-26 11:29:3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简化办事手续,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东方红日 发表于 2012-4-26 11:32:06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

第二十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检查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对交通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第七十六条: 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者过失造成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员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还应当追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导责任。

硕炫 发表于 2012-4-26 11:35:58

东方红日 发表于 2012-4-26 11:2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实施道路 ...

草根群众不懂法就容易被职能部门打发了,造成事情没有办法得到及时解决。

林志权 发表于 2012-4-26 13:14:12

:@

奔跑在前沿 发表于 2012-4-26 14:02:34

抓到凶手,还死者个公道·

一心主人 发表于 2012-4-26 14:27:58

其实一开始如果交警职能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能真真正正正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做好本职工作,重视群众合理诉求,依法依规、不徇私情包庇肇事者、不推诿、不愚骗受害者亲属,敢于担当,体谅死者无辜遇害,尊重、敬畏生命,及时强制责令肇事方正面面对,积极协调当事人双方处理这起交通事故,就不会激起死者亲属们的“愤慨”,也不会拖这么久。
期望尽快把事情妥善解决!民生无小事!只有积极地把群众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工作的处理才会顺利很多,群众也满意。教训是深刻的,通过这件事,交警部门应该反思今后的工作态度和办事效率了。要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政府各职能部门就必须“想民之所想,急民之所急”,真正为民办“实事、好事”!

cltn 发表于 2012-4-26 15: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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