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红海湾惨烈车祸 二年少青年命丧黄泉肇事司机全家逃之夭夭
本帖最后由 1點 于 2012-5-29 23:48 编辑http://b221.photo.store.qq.com/psb?/V12pVJtO3wodR9/Z033MR2q9EzWt23oQ2tUtlFgfTPzVCLNFY7ns6iCVMQ!/b/YcwYwIN7QQAAYhgJvYPJQQAA
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区发生一起车祸,5月28号两青年开踏板车往汕尾至遮浪方向开去行至东美路段时迎
面与开往汕尾方向中巴相撞(同时闪避同一边巴士理应闪避另外一边),负责开车青年(18岁)在距离约7.8米位置刹车但由于双方车速比较快连车带人均插入中巴车底前方而坐在后车位的青年22岁被撞飞。18岁青年当场死亡另外一名青年重伤,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相继死亡(2人属表兄弟关系),接到报警汕尾红海湾交警到达现场,汕尾市红海湾交警在没通知家属情况下清理现场现场被清理得一干二净, 在现场并将死者手机关机,将死者直接拉入殡仪馆,车祸隔3-4小时才通知死者家属到殡仪馆认尸,家得知消息后才到达车祸现场,昨天5月28号下午大约14:30分到15时之间发生车祸至今:肇事司机及其全家人已经不知所踪 中巴公司方面竟无任何表态,而交警方亦无任何说法。当然可贵的是:车祸过程只有当时目击的才是最客观的全部事实。但为何如此了事。也许车祸的瞬间固然可怕但更可怕的是也许是看不见的所有处理车祸的内情,肇事司机全家的不知所踪,中巴所属的公司负责方以及交警如此草率和避嫌做法 草菅人命 能草草收场吗 是否内有隐情 我们都不知道。有没有一方做出最真实的和最负责的说法 假如车祸的瞬间是所有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 那么你们的做法会是最符合客观事实最负责任的做法吗
两个青春年少的生命就这样以这样的方式永远的离开了他们的亲朋好友离开了这个大千世界。。留下的只
有一部被关机的手机。案发现场的已经风干的一片血迹。及背后无数的无声的哭泣。网络上一大片的谩骂
声与指责。但冤屈的灵魂不会远去离开 真相未明 肇事司机背弃了应有的人性 自此呼吁广大网友或目击
者能尽量提供有用的信息和帮助 慰藉死者还死者家属一个公道 还大家一个真相
死者家长电话:13428233853
惨剧又发生了.......!(图)
http://www.swsm.net/thread-78238-1-1.html
是这事吧{:5_172:} 置群众生命于不顾啊!司机们,交警请摸摸自己的良心! 红海湾的车都是开的好快! 关注! 交通安全谁来管?交通规则谁遵守?交通常识谁普及?交通事故谁负责?一连串问不完的问题,真不知道如何做答。汕尾地区的驾驶证考试领证毫无监管可言,很多外地人都来汕尾学车考证,内幕可想而知啊!希望上级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起来,还人民群众一个安全和谐的交通环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经急救、医疗人员确认,并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尸体应当存放在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
【发布文号】公安部令第104号
【发布日期】2008-08-27
【生效日期】2009-01-01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第三十八条 现场勘查结束后,交通警察应当组织清理事故现场,清点、登记并按规定处理现场遗留物品。通知殡葬服务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将尸体运走存放。能移动的事故车辆应当立即撤离,无法移动的,将事故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停车场内;对暂时无法拖移的,应当开启事故车辆的危险报警灯并按规定在来车方向设置危险警告标志。现场清理完毕并恢复正常交通后,负责维护现场秩序的交通警察方可撤离现场。
第四十三条 交通警察应当尽快核查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身份,并告知伤亡人员家属伤者就医的医疗机构或者尸体的存放单位。
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公交管277号)
(死者经市人民医院,和市第二人民医院现场处置医生证实死亡) 事故发生当晚,死者亲属组织了百来人包围了红海湾交警部门,并于当晚从殡仪馆中抢出死者尸体,现该死者尸体放在东洲中学门口处。
死者亲属于处日扣留了肇事客车公司的客运车辆,迫使红海湾专线停运。
客运公司,通过相关部门要和死者对话,商谈善后赔偿问题,死者家属不于理会。
事件进入缰局。
不知死者家属公布电话是为了什么?
为何死者家属不把银行帐号也公布上来? 车祸现场是两辆车对面相碰,死者所驶的是“羊仔”摩托车,车看外表很新,没有车牌。
听说开摩托车的两人都没有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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