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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社区矫正适用法律必须接受严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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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9 17:0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区矫正与监禁服刑绝然不同。当前,社区矫正在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接受严格监督。人民法院、监狱等机关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必须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和《刑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必须重点突出评估、核实居住地,严格把好评估关,不偏不倚,对于抢劫、放火、故意伤害等社会危害性大的主观故意暴力罪犯不宜适用社区矫正(如果切实要用,必须慎用),社区矫正适用法律应该接受人大、检察院、司法行政等有关机关的严格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努力做到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所工作压力,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确保本地区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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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9 22: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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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就要加强法律宣传
 楼主| 发表于 2013-1-10 17:18: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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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鸿 发表于 2013-1-9 22:31
法治社会就要加强法律宣传

发表于 2013-1-10 23: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飞鸿 发表于 2013-1-9 22:31
法治社会就要加强法律宣传

楼主涉及的专业的刑法实施问题。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23:33:51 | 显示全部楼层
独目三与葫芦慧 发表于 2013-1-10 23:56
楼主涉及的专业的刑法实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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