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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Let

[城区] 汕尾执法部门乱执法又上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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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8 20:3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8-8 22:00:4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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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兄,你最牛,你敢造假,还敢造舆论。佩服你。质监兄,你也很牛,你敢罚余兄,要知道,人家财大气粗,黑白两道都有人,小心点。请保重。你们两个蛋,打吧,我们高兴。
发表于 2013-8-9 09: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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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花 发表于 2013-8-8 15:38
没给红包的下场~

你说对了!
发表于 2013-8-9 12:02:41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3-8-9 13:0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8-10 21: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3-8-22 20:3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2-9 13: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罚款那么多,只能用坑爹这个词来形容!
发表于 2014-2-9 15: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余大流服饰实业有限公司告诉记者,一直以来,对于汕尾市质监局的一系列行为,他都心存疑惑。余大流服饰实业有限公司认为,汕尾市质监局将检测报告中简单而笼统的“不合格”三字,作为其行政处罚的依据,没有理解合格品和一等品的区别,是“对工作缺乏专业精神、极不负责的表现”。

                            .....................关注中!
发表于 2014-2-9 15: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关部门予以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乃至吊销营业执照。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方可依照该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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