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包括加强镇街党政组织建设、村(社区)“两委”建设、以及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建设等等,这个问题是老生常谈。年年讲,可是效果不是一年比一年好,而是越讲问题越大。究其原因,就是没有以法治思维加强建设。所以,必须以法治思维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比如,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首先,必须严把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质量关。《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选民应该推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领导能力,廉洁正派,办事公道,作风民主,热心为村民服务的选民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其次,必须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有效地监督。《广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村民委员会公告:(一)迁出本村的;(二)死亡的;(三)被判处管制以上刑罚的;(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再次,必须坚持依法治理,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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