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部门在9月20日向农行调查取证的犯罪证据《借条》,从农行利用工作职权仅凭《借条》借走属于陈海生抵押物海龙红木傢俬厂93年《征地协议书》原件,并在93年《征地协议书》上第
伪造了“陈木强结欠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20多万元须土地抵债的内容”及伪造了原法人代表陈木强的签名和手指摸,承认了亲自利用伪造的《关于要求我海龙红木傢俬厂征地协议收回,由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征用的请示》报告到附城镇府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的事实,承认了收取卖厂72万元的实质收益人。
附图:2012月10月31日公安机关对许锦兴的调查笔录、《借条》、93年《征地协议书》上第2页左下方伪造内容
三、海丰县检察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许锦兴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违法违纪)
2013年4月8日公安局对许锦兴刑事拘留的同日已办好《海丰县公安局委托书》“取保候审”?(仅4天)12日取保候审。海丰县公安局对许锦兴“取保候审”的理由是许锦兴患有“高血压3级病”。但根据《广东省公安监管场所暂不受押的疾病伤残范围》第9条规定所指的是“高血压3期”。并非“高血压3级,完全看出公安机关弄虚作假及存在保护伞的事实。
2013年4月10日汕尾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鉴定书》犯罪嫌疑人许锦兴患有1.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3.高脂血病(3项)。而公安局办案部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材料4月8日《破案经过》显示:关于犯罪嫌疑人许锦兴釆取‘取保候审’的病情有:1.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3.冠心病、4.心绞痛(4项)。
更奇怪的是4月10日的《诊断鉴定书》检查(3项)在后,而4月8日的《破案经过》材料显示检查(4项)日期在前?但4月8日是犯罪人员刑拘的日期还未到市医院作检查?(证明了办案人员故意造假)但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鉴定书》无患冠心病、心绞痛的病情?其捏造了为许锦兴开脱的事实,很明显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故意添加进去的,证明了严重保护伞的存在。海丰县检察院对案卷存在这些问题已视而不见了。
海丰县检察院公诉科不但没有纠正‘取保候审’,而且在同月30日同样作出对许锦兴的“取保候审”?同样证实了海丰县检察院也在弄虚作假及存在保护伞的事实。
自从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海丰县检察院后,受害人多次向海丰县检察院反映情况至今无回复?受害人要求海丰县检察院回复同月30日作出对许锦兴的“取保候审”法律依据是什么?得到的是推诿?可见许锦兴是“特殊人物”。
该案影响很大,县委沈书记5月28日对该案作了批示,有关单位对批示却视而不见?
受害人问公诉科黄科长:被不起诉人许锦兴没有犯罪事实吗?有何法律依据?无作回答。黄科长称:“我也知道你一直在控告,案件已2次退侦,也不会把案件退公安局?就在检察院终止。决定此事是经过检察委员会通过的,(不知检察委员会是否全面审过资料或办案部门是否提供了全面资料?对许锦兴和同伙的笔录是否看了?特别是10月31日和10月23日)有事,责任也是检察院的(够义气!公安局我帮你杠着!),你可以按程序走”。(利用法律程序掩护“为所欲为”)
检察院公诉科和公安机关同样掩盖了一系列许锦兴的犯罪证据和事实?(共有14款)检察院公诉科不但没有纠正公安机关的错误侦查方向,反而更离谱的认定许锦兴什么罪都没有?(也视侦查案卷犯罪证据不存在了,为所欲为,怪不得对受害人的投诉已半年了,至今不回复?)公、检机关到底是私人还是政府的?我相信政府会阻止损害公权力的事。
如果嫌疑犯许锦兴诈骗该厂是合法的?也等于许锦兴伪造陈木强(原法人代表)的签名、手指摸及伪造“陈木强结欠周水龙20多万元”将厂地抵债给对方的内容也是合法的?!!那请检察院将报案人之一陈木强抓起来。
2013年7月23日受害人向广东省最高人民检察院反映了该事情,省检察院看侦查材料之后给的结论:“认为该案公安局未经全面侦查,取保候审没有法律依据”。经办人员也打电话给汕尾市检察院,市检也告知受害人。海丰县检察院也没有尊重上级检察机关的意见?
以上情况足以说明海丰县检察院公诉科已散失了其本职功能,严重存在保护伞。
海丰县检察院是在利用了法律玩弄了法律欺骗上级领导敷衍受害者,是以形式走过场目无政府领导的行为。(此案无银已经有了三百两的味道了)到底是什么动力给了海丰县检察院个别人和法律作对抗的权利?难道真没有党纪国法吗?人为造成法律真的行不通非要用其它方法解决吗??!
恳请汕尾市检察院领导能够主持公道立案查处保护伞,维护党纪国法以及司法公正,还我受害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以此为盼。
事情发展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