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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深圳小区配建车位拟归全体业主共有 禁止买卖.。汕尾何时能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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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 09:28: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深圳小区配建车位拟归全体业主共有 禁止买卖头条新闻南方都市报[微博]2014-12-02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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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深圳将分类确权停车位,全国首创分配建和增设两种。配建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且禁止买卖,增设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可有条件租售。

困扰深圳多年的房产项目停车位问题终于有望明晰。昨日下午,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深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建设及处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拟规定,深圳将分类确权停车位,全国首创分配建和增设两种。配建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且禁止买卖,增设车位归开发商所有可有条件租售。

从2002年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年度立法规划,到如今的征求意见稿,深圳房产项目停车位确权及相关问题酝酿了12年。因其涉及面广,利益巨大,争议从未停止。2013年深圳两会期间,南方都市报深圳新闻部以“南都五号提案”的方式,呼吁官方明晰这一问题。尽管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在诸多内容上系国内首创,但在范围上只适用于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深圳市规土委表示,后续会有具体的操作细则,而对于已建成、已销售的项目,将另行研究制定处理政策。

深圳市规土委房地产业处副处长李书韵介绍,《办法》共19条,主要明确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停车位的定义和分类、权属划定原则、适用范围、地价标准、处分原则以及转让限制等。

小区停车位分配建和增设两种

《办法》借鉴了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采取了对停车位权属进行分类确权的做法,将房地产开发项目附设的规划停车位按照是否属于规划强制配建标准分为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

其中,配建停车位是指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开发项目必须建设的停车位;增设停车位是指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配建停车位以外利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物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位。

配建停车位约定归全体业主共有

《办法》明确应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简称《深标》)以及相关城市规划的规定,确定配建停车位和增设停车位的划分标准。《深标》与相关城市规划要求必须配建的停车位属于配建停车位,开发企业只有在满足配建标准的基础上,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增设停车位。

《办法》规定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对停车位的权属进行约定,根据停车位的不同分类分别约定权属。其中,配建停车位应约定为开发项目全体业主共有;增设停车位则可约定为开发企业所有。

占用业主共用的公共场地、道路建设的地上停车位以及利用人防工程建设的地下停车位,均应当纳入配建停车位的范围,归全体业主共有、共用。

每户一般只能买一个停车位

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停车位应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办法》规定可对增设停车位依法进行销售的同时,对增设停车位做出一定限制:增设停车位只能出售、出租给本项目的业主;在配建停车位数量少于房屋套数时,一套房屋购买人只能购买一个增设停车位;业主转让房屋时,与该房屋相关联的增设停车位也必须一并转让;增设停车位的设立,需按照规划的相关要求,对于规划中已明确的控制性区域,不能超过其上限。

增设停车位收取20%地价

《办法》规定,配建停车位不计收地价。增设停车位计收地价的面积按标准停车位的占用面积计算。地价标准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主体建筑功能基准地价的20%收取。

《办法》强调,无论是配建停车位还是增设停车位都应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中予以确定。除此之外,任何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停车位位置和使用功能的行为都属违法。若有擅自违法改建停车位或改变停车位使用功能的行为等,将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仅针对新建项目停车位的权属界定

《办法》适用于《办法》出台后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于已建成、已销售的项目,将另行研究制订历史项目的停车位权属登记办法。

小区停车位应归业主还是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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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2 11: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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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小区停车位,说白了就是这个小区业主房屋所有权人共有的产权,任何人都不可以出售出卖,特别是地下公共停车地方所谓的停车站,战时是来作为公共防空之用,非战时让业主停放车辆或被当作预防走火通道之用,这个规定,[[物权法]]已有详细列明。
 楼主| 发表于 2014-12-2 11: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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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的鸟 发表于 2014-12-2 11:27
所谓小区停车位,说白了就是这个小区业主房屋所有权人共有的产权,任何人都不可以出售出卖,特别是地下公共停车 ...

对。但在汕尾国就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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