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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关于一宗医疗争议的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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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4 08: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9日上午9时20分我院急诊科接诊一例急诊病人,病人男性,72岁。来院时诉下腹部反复痛4个多小时,经医生初步检查,诊断为下腹痛查因。按诊疗规范给予吸氧、输液、生命体征监护,进行床边心电图、腹部X光检查、B超和血液检验等。12时05分,患者在急救室内突然出现血压和心率下降等生命体征异常的表现,神志逐渐丧失,腹腔饱胀,穿刺抽出不凝性血液。医生马上给予心肺复苏和呼吸机辅助通气等抢救措施,经全力抢救无效,患者于9日13时15分心跳呼吸停止。

  病人死亡后,家属认为医院应对病人死亡负责任,要求给予赔偿。经组织本院相关专业专家对诊疗经过进行讨论,考虑病人死亡原因为突然腹腔大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因病人病情变化突然,无法再进行更全面检查,因此内出血的病因无法确定,从临床表现分析,考虑动脉瘤或内脏破裂大出血的可能性大。整个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不构成医疗事故。

  为妥善处理该宗医疗争议,我院组织专门小组,在市医调委、县卫计局和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多次主动与家属当面协商,也多次建议根据法律规定,组织上级医学会专家进行鉴定或尸体解剖,进一步明确死亡原因及医院是否存在不足,还大家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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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14 09:35: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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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经常有的,但是必须要澄清点,否则误会大了,毕竟是一条人命啊
发表于 2015-9-14 09: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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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渊 发表于 2015-9-14 09:35
医疗事故经常有的,但是必须要澄清点,否则误会大了,毕竟是一条人命啊

建议通过尸体解剖、医疗事故鉴定、法院仲裁解决、医调委协调等途径,依法依规妥善处理。
发表于 2015-9-14 09: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病人和病人家属在就医过程中遇到问题时,应保持克制情绪,可通过双方协商调解、医疗鉴定、司法程序等有效的法律渠道表达合理的诉求和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妥善解决双方存在的分歧和问题。而不是与国家政策法律背道而行,或者混淆视听,结果只能适得其反、弄巧成拙!
发表于 2015-9-14 09:4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急性破裂的患者表现为突发腰背部剧烈疼痛,伴有休克表现,甚至在入院前即死亡。
发表于 2015-9-14 09:4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5-9-14 09:47:26 | 显示全部楼层
腹主动脉瘤破裂则是一种极其危重状态,患者来诊前常因大出血休克而死亡。
发表于 2015-9-14 09: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  
通   告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



七、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二)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三)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四)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五)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六)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发表于 2015-9-14 09:49:38 | 显示全部楼层
10月 “医闹” 正式入刑 首要分子最高可判7年:
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表决通过,将“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罪”,变更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情节认定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这个变更意味着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医闹”将要正式入刑。
发表于 2015-9-14 09:5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闹是指受雇于医疗纠纷的患者方,与患者家属一起,采取各种途径以严重妨碍医疗秩序、扩大事态、给医院造成负面影响的形式给医院施加压力从中牟利的行为。医闹采取在医院设灵堂、打砸财物、设置障碍阻挡患者就医,或者殴打医务人员、跟随 医务人员,或者在诊室、医师办公室、领导办公室内滞留等等。医闹是一个特殊的人群,他们每天穿梭于各大医院之间努力寻找“商机”,采取伙同患者家属扰乱医院就诊次序的方式,向医院索取高额赔偿,这就是新出现的职业“医闹一族”。
发表于 2015-9-14 09: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2006年7月10日,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就“医闹”行为发表评论说,“医闹”是一种违法行为。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明确警方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医闹等予以处罚,乃至追究刑责。
发表于 2015-9-14 09:52:20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过调研审议,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将刑法原第二百九十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这一条款增添“医疗”一项,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发表于 2015-9-14 09:5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报道,8月29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将刑法原第二百九十条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这一条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发表于 2015-9-14 10:2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增加透明度。。。。。。
发表于 2015-9-14 11:07:22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嘿嘿……………
发表于 2015-9-14 11:13:31 | 显示全部楼层
ouyangchun9898 发表于 2015-9-14 09:42
急性破裂的患者表现为突发腰背部剧烈疼痛,伴有休克表现,甚至在入院前即死亡。

那针对这例,属什么啊。不要说些跟这例事故无关的啦……。
发表于 2015-9-14 11:21:07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也不想有这样的事情发生,既然发生了,大家还是和平解决为好!人死不能复生,还望家属节衷。早些让逝者入土为安!这也许是对死者的一种尊重吧!
发表于 2015-9-14 12:4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泥腿子 发表于 2015-9-14 11:13
那针对这例,属什么啊。不要说些跟这例事故无关的啦……。

那里不是写了吗 属于什么最好还是尸体解剖最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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