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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刘海选之子替父伸冤:涉嫌非法转让土地罪岂能让1人承担
居委会副书记林志能涉嫌串通个别干部有针对性打击报复
尊敬的广东省委、省政法委、省公安厅领导,汕尾市委领导:
我是汕尾市海丰县刘海选的儿子刘一帆,身份证号码441521199403220810,我以及家人于2015年12月20日收到海丰县公安局海公拘通字【2015】00787号《拘留通知书》,获知海丰县公安局以我父亲刘海选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职务侵占等罪名予以刑事拘留。
在此之前,海丰县纪委曾多次对我父亲进行调查,因为担心遭到不公正不公平的对待,我父亲此前已经向我介绍了事实情况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资料。据我们目前掌握的证据和材料,在咨询律师意见之后,我们全家人表示对父亲刘海选的被拘留很不理解,我们恳请广东省委、省政法委督促有关司法机关公正调查处理刘海选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并申请对其取保候审。
据我们目前了解的情况,实质就是汕尾市海丰县云岭山庄社区居委会的副书记林志能为谋取职位和经济利益,花重金串通勾结海丰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县纪委个别领导干部意图炮制一起冤假错案,有针对性的打击报复海丰县云岭山庄社区居委会书记刘海选。
我父亲刘海选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所指的土地是指海丰县城云岭山庄风景湖大坝下边东南侧面积1560平方米的土地以及面积为800平方米的两块土地,这两块地在海丰县海城镇云岭山庄居委辖区内,在08年之前国土部门没有颁发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由于历史原因,我云岭山庄社区居委会此前一直没有办公用房,在多次向时任海丰县附城镇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打报告申请之后,附城镇领导批示同意我云岭山庄社区居委会在辖区内建设办公用房,建房所用资金则通过转让边角料地所得补偿款解决。于是,在2008年10月2日、2009年5月12日,分别由海丰县附城镇云岭山庄居委两委共7人集体会议同意转让给予他人使用,并根据云岭山庄的土地单价每平方米在400至600元间确定补偿款,土地使用人向居委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后由镇政府以及国土部门准许土地使用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当时做出决定的两委7人分别由:刘海选、林志能、袁火进、唐少迎、王胜波、刘美南、吴春瑛。也就是说,当时两委7人做出转让上述两块土地是得到了镇政府和国土部门的许可的,也属于集体行为。
中共海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海纪函【2015】43号《土地价格评估鉴定结论告知函》中,海丰县纪委或委托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地块进行价格评估,但是该函件没有出具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的评估报告,也没有告知鉴定的依据,我们认为:该鉴定结论缺乏市场调差依据;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政策法律依据。云岭社区居委会同意用地人使用上述两块地,并确定用地人交纳使用土地补偿价值,是经居委会两委讨论集体决定的;用地人使用的土地是由国家出让其使用的,土地价值由国家以出让金的方式收取,没有国土证得土地并不能评估其买卖市场价值,只能评估补偿价值的合理性。
上述7人均已经被海丰县纪委、公安部门立案,让人感到十分不解的是,县公安局只刑事拘留了刘海选一人,其有目的、有针对性打击报复刘海选一人的意图已经十分明显。
根据上述事实,海丰县公安局对我父亲刘海选一人予以刑事拘留的执法决定显得极其不公平,首先,两块土地同意给予他人使用当时已经得到了政府和国土部门的准许;其次,两块土地同意给予他们使用是单位行为(居委会集体决议),两委7人应共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三,假如这两块地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直接责任人林志能应该首先被追究其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刑事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如果居委两委对这两块地的处理没有触犯法律,7位责任人应均不被追究法律责任。
另外,我父亲刘海选身体肥胖、长期患有高血压等疾病,血压有时达到200以上,在被拘留受到不公平不公正的对待之后,以他的身体素质和面临的心理压力,将难以承受如此大的打击,很可能会有生命危险。
因此,本人强烈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我父亲办理取保候审。在咨询了律师之后,假如办案机关执意坚持我父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等罪名,其他两委6人、尤其是直接责任人林志能同样涉嫌犯有该罪,不得让我父亲一个人独自承担两委7人集体决议的集体行为责任。
以上情况,特予以反映,相关证据材料附后,恳求海丰县党政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取信于民!我们做为刘海选的家属,如果他继续遭到不公正不公平、有选择性执法的对待,我们将逐级向市委、省委、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反映上述诉求。
刘海选的家属
2016年1月
附2:海丰县附城镇云岭山庄社区居委会异议书1;
附3:海丰县附城镇云岭山庄社区居委会异议书2
附4:刘海选病历内容
附5:时任海丰县附城镇党委主要领导《关于要求解决地皮给予山庄社区居委建设办公址的请示》以及批复。
附6:2008年10月2日云岭山庄社区居委会干部会议记录
附7:2009年5月12日云岭山庄社区居委会干部会议记录
附8:海丰县公安局海公拘通字【2015】00787号《拘留通知书》
附9:中共海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海纪函【2015】43号《土地价格评估鉴定结论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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