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苏某某毁坏市区景观灯一案,终于在3月11日下午,被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苏某某在2015年9月29日至10月8日期间,把刚刚安装景观灯进行人为破坏,造成恶劣影响,引起市民的不满和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所以,对苏某某的行为进行惩罚,既合情又合法。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惩罚违法犯罪分子,才能震慑其他违法犯罪分子;也只有惩罚违法犯罪分子,才能更好地教育公民,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护公共设施,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但是,如果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对苏某某的量刑定罪是不是过重?苏某某只出于心情不佳,多次骑自行车到市区海滨大道海军码头至碧桂园路段,趁四周无人之际,用石头或铁棍随意砸毁该路段新安装的景观灯,以发泄自己的情绪。经查,被告人苏某某故意毁坏了十三盏景观灯(经鉴定,造成经济损失5850元)。
法院将其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并且被判刑二年九个月。是否存在量刑定罪过重呢?现在已经不是1982年的严打时期了,所谓从重从快的惩罚已经不合时宜。苏某某行为过激,激起民愤,受审的时候,是不是要遭遇“从重从快”的惩罚呢?有人认为:对苏某某的惩罚,还不够上刑,应该归属于治安案件,顶多给予十五天拘留,责令其赔偿一切损失。
我也只是一名旁观者,请法院有关同志依法依规裁决,一视同仁,决不要受情绪,政治,與情等因素影响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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