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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商女一号

[论汕尾] 苏某某毁坏路灯被判二年九个月,是否依法?是否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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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13 22:25:1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代好贼 发表于 2016-3-13 14:08
我说一句我自己的看法。

汕尾地面上存在很多类似苏某人那样的人,我想问一下大家,假如我们在广州深圳这 ...

顶!对这种人就应该严惩。
发表于 2016-3-14 00:14:42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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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汕尾还停留在那种权势才能保护一切的方面,这样的判决绝对合理,YC打砸事件怎么没人管?就行为5千多的公共设施判5年?法律是为了约束人,而不是把人们弄的生活都过不下去,不是吗?各种黑社会行为政府理清了吗?应该二审
发表于 2016-3-14 00:28:42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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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情不佳就可滋事妄为,楼主的逻辑思维我也是醉了。。。这样的行为只是15天的监禁?恕俺寡闻,请指清哪个法哪条例?
发表于 2016-3-14 02:03:27 | 显示全部楼层
1.苏某破坏景观灯之时,景观灯移交(验收)给政府了没有?
如果没有,所有权是安装公司的吧?那就不是公物。

2.苏某行为是发泄自己情绪,他造成社会危害了没有?
如果没有对人、对社会产生了危害吧,就得按照破坏物体处理。

3.苏某认罪态度如何?惩罚是要的,应该以教育改造为目的,以犯罪事实量刑。
为什么要用社会道德和个人主观绑架法律呢?法律不应该沦为一个舆论和个人手段。

就上面三点,个人认为相对一些犯罪严重的,苏某的刑重了!他如果不满意可以上诉。
发表于 2016-3-14 02:22:54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虽然损坏价值超5千肯定是刑事,已不存在治安案件的可能了,但主要是被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这个量刑比损坏公共财物起点要高  。
发表于 2016-3-14 03:16:16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以上法律条文,苏某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判决也符合法律规定!^_^
发表于 2016-3-14 10:0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心情不好就可以乱毁坏公共设施!如果是心情不好就可以杀人放火吗?心情不好就可以胡作非为吗?个人观点, 这次苏某某的破坏公共设施引起极大民愤,对他的判刑是对的,这是杀鸡给猴看,让这些乱破坏公共设施为乐的人不敢再乱为,这只能怪他自己当头兵了!一个城市管理离不开管理,没规没矩是不行的!
 楼主| 发表于 2016-3-14 10:4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将其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并且被判刑二年九个月。是否存在量刑定罪过重呢?
 楼主| 发表于 2016-3-14 10: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你说的是废话 发表于 2016-3-13 21:42
太重了,可见法律也有说明不了问题的时候

对。法律有极限
 楼主| 发表于 2016-3-14 10:53: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代好贼 发表于 2016-3-13 14:16
要不就放了他吧,然后其他的人拆多点路灯之类的,也不用判刑。这样你觉得可以吗?

就是嘛必须从重从严惩罚
 楼主| 发表于 2016-3-14 10:54: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兽兽兽 发表于 2016-3-13 16:29
判的好!要是在香港,吐口痰都罚款五百港币,重不重?

不错
发表于 2016-3-14 11:0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心快语 发表于 2016-3-14 02:03
1.苏某破坏景观灯之时,景观灯移交(验收)给政府了没有?
如果没有,所有权是安装公司的吧?那就不是公物 ...

朋友,你说的也有道理,但是法律怎么样就是法律。可惜的是他没上诉。

至于为什么没上诉以及为什么判这个期限刑罚。在中国,尤其是在汕尾,你我都不用多思考就能得出原因所在:肯定是协商完毕的。换句话来说,可能这个苏某家庭没那么多钱打点或者其他原因有人要拿他开刀,杀鸡给猴看之类的,那就只能自认倒霉了。是不是这个道理?

一个事情从不同角度看所应当承受的责任是不同的,同样是对女性不尊重,有的角度上看就是强奸,有的角度看是你情我愿,有的角度看是朋友之间玩玩。是不是这个道理?
发表于 2016-3-14 11: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冷眼看狗 发表于 2016-3-13 13:15
没权没势,杀鸡给猴看,苏某只是一个牺牲品

说得不错
发表于 2016-3-14 11: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代好贼 发表于 2016-3-13 14:08
我说一句我自己的看法。

汕尾地面上存在很多类似苏某人那样的人,我想问一下大家,假如我们在广州深圳这 ...

对。尤其对汕尾的秩序管理,需要铁腕治理
发表于 2016-3-14 13:14:40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能重新吗
发表于 2016-3-14 13:15:33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对苏某某的量刑定罪是不是过重?
发表于 2016-3-14 13:15:57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人认为:对苏某某的惩罚,还不够上刑,应该归属于治安案件,顶多给予十五天拘留,责令其赔偿一切损失。
发表于 2016-3-14 13:16:22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代好贼 发表于 2016-3-13 14:08
我说一句我自己的看法。

汕尾地面上存在很多类似苏某人那样的人,我想问一下大家,假如我们在广州深圳这 ...

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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