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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0 17:3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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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仙花 发表于 2016-5-8 13:09
说得对,赞同!
西方法治国家的立法思维是设定人性是恶的,而不是善的。所以他们制订出来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都非常严谨,堵塞恶性利用法律的漏洞。
从本质上看,法律是全体国民共同意志的体现。但在我国,国民以什么有效渠道参与建言立法与监督法律?这是依法治国真正实施必须解决的关键问题。如果立法为少数人所操纵,如果监督法律实施的渠道不通畅,则法是不可能代表全体国民的共同意志的,亦即说法制是不科学、不完善的。其漏洞必为权贵者所利用操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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