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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斥春華的「辯白」
楊永可
2000年初我与春華(曾名林育俊,原名林向陽,筆名春華、舒懷等,廣東海豐梅隴人),合集出版《香江走筆》(當時我署筆名秋水)時,1999年底把書稿交給春華。書印出來後,發覺他竟把我其中的64章散文詩、11篇散文、13篇聯話,加簽了春華名字,一個人創作的文章,被侵權變為兩人合寫之作。在出版《香江走筆》之前,我的散文詩《東湖漫筆》和《羊城遊思(三章)》,已經先後在《廣州日報》發表過。散文《遊華山寺》、《遊紫竹觀》和聯話《陳炯明撰寫的兩副對聯》、《鍾敬文楹聯拾萃》等也先後在《汕尾日報》、《汕尾廣播電視報》等家鄉報刊發表過。
2014年,春華出版《月是故鄉明》一書時,又從《海豐風情錄》(花城出版社)一書中,把我的散文《神秀聚鍾華帝山》、再從《汕尾報》(當時未轉為日報)中把我的散文《不倦追求的人》(春華私自易名為《〈海豐文史〉重要編輯楊永》)、又把散文詩《鄉音》,都加簽了春華名字,刊入此書。當時我欲把春華侵權行徑告上法院,香港廣東汕尾市同鄉總會文學藝術協會領導出面調解,我要春華寫《致歉書》,因「致歉」兩字剌目,春華未寫,後改為簽協議書》。如果當時由法院判決下來,春華便永遠無話可說。
許多文友知道了這事,都說,春華侵權之亊,只有當事人我和春華、見證人陳君銳先生和楊逸先生知道,這是不應該守之「四知」,為了向廣大讀者和子孫後代負責,應把被侵權之作公諸於世。我故把這些作品編入《霜菊雪梅集》中的《霜菊輯》中。
春華看了,本應羞愧得無地自容的,但他卻撰文《霜劍雪箭中被誣衊者的辯白》(下簡稱《辯白》),抹煞事實,顛倒黑白,進行「辯白」。刊登於今年4月的由春華任自執行總編的私人報紙上。我至今才偶然看到。於是,我不得不進行痛斥。
(一)《辯白》署名為:本報記者舒懷,用第三人稱來寫。以為文中捏造事實的責任歸於舒懷,與春華無關。其實舒懷就是春華。這是做賊心虛的做法。
(二)春華捏造事實說經過共同加工、審查、翻譯、更動的文章,加簽他的名字。我交稿就無與春華接觸。所有謊言與做法都是春華炮製的。只要對照原來先發表的文章,與編入的文章,便一目了然了。春華只把散文詩和散文中的「我」,改為筆者、我們或秋水,為他的侵權作掩飾。誰的散文詩出現過「筆者」兩字?我從沒有同意春華侵權,更沒有「口頭協議」。一個人的言行,自己應該放到道德法庭的審判台上,絕對不應該違背道德和良心。春華曾向我買過許多散文詩和舊體詩詞,我從無說其中一篇侵權。
(三)文中春華還暴露把《神秀聚鍾華帝山》,加簽了他的名字後發稿去《華僑日報》和《文匯報》刊登,他侵權的行徑又加上一條。
(四)《香江走筆》獲多少資助,印多少本,印刷費多少錢,春華一直不說。書印出後,只给我幾十本,絕非兩百本,在書店賣不足十本,他才把這一點書款給我。《香江走筆》大都是我的作品(含被侵楓之作),春華呑下了我的勞動所得。錢我無看重,痛心的是被侵權。
(五)春華說已故楊永作家曾說可以轉載《海豐風情錄》文章,但凡是轉載文章必須在文末注明從哪裡轉載的。《月是故鄉明》轉載我的文章,不但無注明來處,原封照搬,還卑劣地簽上他的名字,犯下侵權之罪。這罪過絕對推卸不了,欲蓋彌彰。
(六)文中春華說《香港走筆》和《月是故鄉明》出版後,都單獨向香港特區圖書注冊處注冊備案。注冊處對作者圖書去注冊者一律接受。但無保證你無侵權。這絕對不能作為春華侵權的擋箭牌。去注冊都是春華單獨進行的。未得我的同意。
(七)在《辯白》範圍之外,春華還進行惡毒攻擊。同鄉總會文學藝術協會為了團結懂詩詞的人參加《香港汕尾詩詞》的編輯出版工作,邀我參加編委會,我雖不是香港居民,但有一顆為總會做點事情的心理參加了。春華誣陷為「黑工」,那麼暗指文學藝術協會是「黑工顧主」。這是一箭雙雕的卑劣行為。《香港詩詞》聘請翁寒春、蕭家正等詩詞高手參加編輯出版工作,目的也是為了做好文學工作。情況與我們相同。深圳鄉賢唐大進先生還曾任香港詩詞學會會長。這是做好文學工作的好措施。春華的攻擊別有用心。
(八)春華文中說有人《香港文藝報》到內地印刷。《香港文藝報》是春華自任執行總編的賣版位的私家報紙,春華一手包攬,誰能奪之?這樣說,無疑是不攻自破的謊言。
(九)《香港汕尾詩詞》總第三期有出現一些錯漏,主要是簡化字未轉為繁體字。春華把未轉化的簡化字,每個都說為一處錯漏。這些錯漏主要由我負責的話,作為成員之一,春華沒有責任嗎?過去付印發給他校對,他不校對,付出後就老挑錯漏。但除了第三期之後,其他各期都很好。我出版詩集《芳草地短歌》(作家出版社)時,羅先生擔任英譯者(絕對不是春華介紹)。出版時,有關編輯人員在封面漏排「羅某某譯」字樣。引起了爭議。這不是我的責任,我只有間接責任。在辯侵權之事時,春華說這個離題之事,目的何在?
(十)《香港汕尾詩詞》創刊時,本計劃出版一千本,我報價11000元,春華報三萬多。至於以後印多增加印刷費我不是我一個人決定。以後開支也有人把關。到汕尾印刷廠時,春華也有去,食宿都在公家報銷。
(十一)其他春華還捏造事實進行人身攻擊,因不在侵權問題之內,暫時不痛斥。
本文文責由我完全負責。對春華侵權行徑,我保留上告法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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