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人:陆丰市2015年十二月底全体(148名)退休教师(干部职工) 诉求事项:付还足工资 诉求事由:在2014年十月,根据国务院和人社部调资政策,我们在岗全体教职员员工工资得到一次大幅度晋升,我们的期盼得到如愿以偿,这次所增工资,其实大部分应在几年前同惠来等邻近县市教师一样调增了,但由于被陆丰市政府一拖到2014年十月才按国务院调增政策要求一次性调还。工资是劳动者的合同收入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可是,在今年四月领取退休工资时,我们在2014年十月调资之前,其他县市老师比我们已先增加一千多元。也就是说,其他县市比我们每月高出一千多元。他们才调三至四百,总之,尽管先后增资,我们一致认为:(1)陆丰市政府的行为是同我国法律规定相悖的,我国《公务员法》第78条规定:“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工资。”我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我们退休后每人每月已被减去边远补贴、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等近二千多元,又被陆丰市政府非法扣减在卡里工资一千七百至二千多元,我们干了四十多年,实领到的退休工资同那些仅干三年在岗新教师总收入还少。况且在岗以后每两年还要调一次工资。(二年前一位大专毕业新教师工资1800元,新增工资500元,边远补贴600元,住房公积金约共500元,绩效工资450元,出勤等200元,合计近4500元)。具体详细情况可调查我们的之间的工资表数据。我们现在实领到手的工资都是在3500到4000元左右,根本不能适应目前社会物价飞涨的生活。陆丰市政府随意扣减我们全体退休人员的工资,无疑把我们当作犯错误人员对待,犯错误的单位人员才被降级、降职、降减工资。我们这些退休人员为陆丰教育同患难共进退,奉献几十年,犯了哪条党纪国法,何罪有之?(2)国务院(2015)2号文在决定第一方面第四点指出:“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通过实施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教师法细则》也明确指出:教龄满三十年以上的工资发百分之百。陆丰市政府在社保养老制度尚未正式实施之前擅自扣减我们全体退休教职员工的工资,是不得民心的,不但与我国法律相悖,而且违背国务院《决定》要求。 据上事由,根据工资市长责任制要求,我们请求对我们被扣减的工资问题慎重复议,尽快依法依策付还足我们2015年十月底全体教职员工工资,我们深表衷心感谢! 陆丰市2015年十二月底全体教师 2016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