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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出租养猪场共同制毒 陆丰湖东一男子被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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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2 13:39: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陆丰一男子出租自家养猪场,伙同他人制造冰毒,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以制造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市中院审理查明,卓某棒是陆丰湖东人。2014年2月,张某利(另案处理)向卓某棒提出,租用其位于陆丰湖东华美村养猪场内的房子制造毒品冰毒,承诺每成功制造一次毒品,付给卓某棒租金人民币十万元,卓某棒表示同意。同年2月26日,张某利付给卓某棒人民币1万元;同年3月1日,又付给卓某棒2000元,用于盖养猪场内房子的房顶和购买空调机。期间,张某利及其胞弟张某明(另案处理)等人,陆陆续续用三轮车或小四轮车运载制毒工具、制毒原料到卓某棒的养猪场内。
  2014年3月3日,张某利和6名男子来到卓某棒的养猪场内开始制造毒品。同年3月5日凌晨2时许,4名自称是“汕尾特警”的男子,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卓某棒的养猪场及其兄卓某金的家中“查毒”,卓某棒闻讯从家中逃走。待“汕尾特警”走后,卓某棒返回其养猪场,发现养猪场内制毒工场里的大部分毒品被抢走。当日天亮后,卓某棒与其妻子谢某华将制毒工场遗留的毒品、制毒原料和制毒工具,藏匿在养猪场后面一废弃的水池。当日上午,张某利、张某明二人多次打电话给卓某棒,威胁卓某棒赔偿丢失的毒品。
  2014年3月7日上午,公安机关在陆丰湖东华美村卓某棒的养猪场将卓某棒抓获,并在其养猪场内查获疑似毒品、制毒工具、制毒原料等物品一批,包括结晶状物(潮湿)2桶,团状物1袋,淡黄色液体1桶。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法院认为,被告人卓某棒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伙同他人共同制造毒品,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卓某棒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来源:汕尾日报作者:邓帼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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