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当事人能委托你作为她的代理人,说明你跟当事人关系非同寻常,不然,不会担此重任。也许你是年轻会意气用事而不计后果。你的跟帖语言,知道了我曾经的职业,相信你应该认识我。而且傻子是笔名,认识我的人都知道我是傻子。既然认识,多少也就应该了解我的做人风格。我的发帖,这件事,不受任何人的请托,只是蛋疼,说点傻子傻话而已。你既然怀疑我的人格,我就不以人格做保证了。“举头三尺有神明”,神明是知道的。
你在网络里粘贴了市民网关于什么傻子雷锋的文章,这也是市民网侵权。没有采访我而刊登有关我的文章,好在没有造成负面影响,否则,我会追责的。在这里,我庄重声明,我不是雷锋,我距离雷锋至少有十万八千里。谢谢你的提醒!
看了跟帖,知道你是懂法之人,非常高兴。为什么?因为网络上的人不懂法的人多,作为懂法之人,尽义务进行普法教育,这也是傻子的做人风格之一。相信你也会是这样。
因为你要帮人家维权,在帖子里除了我上述的疑惑,还有一处令人不解之处。“他老婆回娘家了”。既知他有老婆,何来以“已离婚15年”进行骗情?而且,他们俩谈情说爱发生地是在汕尾洪家,难道你的当事人就不能从家里的陈设环境看出已婚家庭的蛛丝马迹。“他老婆回娘家了”,娘家在哪?能否立即回来?是外省吗?我只知道洪太应是汕尾市区人,娘家也应该是在汕尾。这一点你也必须考虑周到。不然,在法庭上难以自圆其说。不但维不了权,还会留下笑柄。
爱情高潮中的男女双方都是昏昏沉沉的,罪归荷尔蒙—这是美国的一位知名律师的辩护词。我想,你也应该知道这句名言。我不知道他和她有否发生了性关系?因为我没有证据证明。但是,如果有,我当然知道他们俩当初那欲仙欲死的感觉。因为我是己婚男人,我有实践才能这么说。“宁可花下死,做鬼也风流”,这是谁写的我忘了。可是,我在这里郑重劝告我真正的朋友们,玫瑰花有刺,不小心会被把得浑身是血。
现在的社会,男女之间如果两情相悦,随时都可以上床。这以前在西方小说或电影中才可以看到,今天到处都是。你转发的帖,如果是真的,那就是“爱之深恨之切”,女方对男方爱的程度如此之深,真的令人扼腕叹息。
这时候,我真想唱那首《曾经拥有》的歌,想把曹植的那首《七步诗》改动一下,就成了“既能同床眠,相煎何太急?”千年修来同床睡,既悔之,何必之?是罪非罪?是情非情?又有谁能知道?
不想纠缠不清,只要某些人不再恶语相向,我想去做正事了。因为我的牙已经不疼了,这也许是傻子傻话的回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