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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二男子非法买卖枪支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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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4 12:16: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湖南籍男子刘某某多次向惠东县的周某某购买枪支,自称是帮他人购买两把仿制手枪,今年1月份在陆丰市甲西镇交易时被抓获。近期,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判处刘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周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6年1月12日,周某某向李某某购买仿“六四”式手枪1支及子弹后转卖给刘某某,刘某某获得手枪和子弹后借给蔡某某(因涉毒另案起诉)。同年1月15日下午,周某某再向李某某购买仿“六四”式手枪1支及子弹后又转卖给刘某某再借给蔡某某。至同年1月16日凌晨,陆丰市公安民警在甲西镇蔡某某住处抓获刘某某、周某某等人,现场缴获仿“六四”式手枪2支及子弹4发。经鉴定,缴获的2支仿“六四”式手枪均以火药为动力,可发射制式“六四”式手枪弹,是自制仿“六四”式手枪,均具备枪支性能。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周某某违法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擅自进行买卖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刘某某曾于2014年11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刑罚,二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判处以上处罚。

刘某某、周某某二人不服,上诉至汕尾中院,汕尾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汕尾日报  记者 林敏 黄秋斯 通讯员 陈若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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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25 02: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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