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甲西镇一瘾君子捡拾制毒残渣,拿回家中制造毒品,第二天即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起毒品案,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洪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8日,洪某某在其位于陆丰甲西镇西山村的住处,利用制毒残渣(黑色砂子和泥土),采用加热等方式,进行制造毒品活动。同年10月19日上午,公安机关查获该制毒窝点,将被告人洪某某抓获,现场缴获含有毒品成分的液体、制毒工具等物品一批。经鉴定,缴获的含有毒品成分的液体净重计108.525公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非法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市法院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被告人洪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其捡到染成黑色的砂子和泥土,以前听说这些东西放在锅里煮结晶后可以变成冰毒,于是就将其拿回家,将砂子和泥土放在地拖桶里溶出黑色的水,准备放在锅里煮。洪某某主观上具有制造毒品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物理加工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结合现场查获的液体系伴有水泥土块的浑浊液体,且没有查获粗制毒品或半成品,不能排除是制造毒品的剩余残渣。洪某某着手实施制造毒品,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洪某某系吸毒人员,制造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且尚未制造出毒品成品就被抓获,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来源:汕尾日报 记者 邓帼梅 通讯员 郭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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