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业委会没资格收我的物业费,他们把业主的钱都交到私人账户上了。”家住南京汉中门大街23号小区的业主武某因拒交物业费被业委会诉至公堂,法院再审判决武某补交8年物业费及电梯费3000余元,强制执行,并驳回再审申请。武某不服,向建邺检方申请抗诉,申称判决不公。昨天下午,南京建邺区人民检察院召开由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约检察员参加的听证会。 通讯员 建检瑄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范晓林 8年拒交物业费,被业委会告上法庭 扬子晚报记者从听证会上了解到,汉中门大街23号小区是一个老小区,2007年前由金贸物业管理,后来因为小区业主不满物业服务,就炒掉了物业公司,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小区物业由业委会自治,收费标准参照原先的0.3元每平方米每月,而被告武某认为业委会不具备法人资质,没有收费资格,因此长达8年没交物业费,业委会成员多次上门协调未果,于是将武某告上了法庭。记者在建邺区人民法院再审民事裁定书上看到,业委会诉被告武某物业合同纠纷案审查终结,认为 “23号业委会”虽尚未领到民政部门颁发的基层民间组织备案证书,但依法具备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向业主收取因自管物业产生的费用不违法,故驳回了武某的再审主张。 业主: 物业费怎么能交到私人账户 听证会上,业主武某辩称,第一,不交物业费事出有因,作为公款的物业费不能交到私人账户上,不能交到没有合法手续的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23号业委会”不是法人单位,业委会主任自然也不是法人代表,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起诉条件。其二,“23号业委会”并未获得民政部门颁发的基层民间组织备案证书,属非法业主委员会,没有物业管理资质,更没有开立银行基本账户,无法保障自己安全,所收取费用均在私人账户上,有公款私存,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之嫌。其三,业主武某至今从未与业委会签过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判决书依据民法通则84条判决“服务合同纠纷案”不成立。其四,“23号业委会”还将电梯入口安装了防盗门,刷卡才能坐电梯,凡是没缴纳物业费的业主都没有卡,武某家住3楼,因没有门卡,长年没有坐过电梯,何来的电梯费? 业委会: 业主不交物业费,对交费的业主就不公了 对此,参加听证会的“23号业委会”高副主任解释,应该承认,武某所称,有一些的确如实,比如民政部门至今没有核发基层组织备案证书,主要是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出台相关政策,但业委会是经过小区八成以上业主同意选出来的,按照业主议事规则,规定业委会成员是7人,但其中有两人房产证不符合要求,所以目前业委会成员是5人,另两人是候选人员。关于“私人账户”,高副主任表示,也是“法人问题”的后遗症,因为没有公共账户,只能暂时存入小区一位业主会计账户上,但账目收支定期公布,并接受街道社区和业委会成员监督,应该说是公开透明的。这位业委会负责人认为,不管什么原因,物业费还是要交的,如果有人不交,那么对交费的业主来说就不公了。 听证会: 业主该有“规则意识”小区可聘请法律顾问 参加听证会的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潘亚平认为,在一些业主眼里,“业委会”就该与物业“对着干”,其实,双方目标应该是一致的,业委会成员应该是志愿者,但实际上,不少满意小区服务的业主都不吭声,而跳出来喊得多为不满意的业主。不管小区物业服务如何,既然是选出来的业委会,制定的业主规则,大家都要遵守,这就是规则意识。致邦律师事务所朱网祥认为,每个小区的纠纷背后往往隐藏了一个有代表性的类群纠纷,检方应尽早提请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比如此案中业主甚至提出“物业服务不好,对房子升值也有影响,还要交什么物业费”的观点。对于老旧小区自治,相关部门不妨聘请一些法律顾问介入公共治理中的一些纠纷,应急处理小区的矛盾。 (责编:伍振国、孙红丽) 来源:扬子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