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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资讯] 东莞:企事业单位购房 不动产权证满2年方可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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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5 11:4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州日报讯 (全媒体记者蒋幸端)昨天,东莞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东建房〔2017〕33号)》(以下简称《通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4月11日后购房(包括新建住房和二手房)的,需在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网上签约交易。

在莞领养老金的非户籍居民限购一套新房

《通知》对特殊的非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的认定进行说明。一、关于军人购房问题。驻莞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能提供军(警)身份证明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对其个人工作情况、居民身份证信息证明的,参照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

二、关于非本市户籍退休居民购房问题。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如其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能提供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的,只可在本市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

三、关于境外个人购房问题。境外个人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参照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申请住房查询时需按规定提交购房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文件、家庭关系证明文件以及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证明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境外出具的证明材料,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转递,并附汉字文本。

企事业单位购房也“限售”

同时,《通知》对企业购房进行了“限售”。《通知》要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于今年4月11日零时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个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于今年4月11日零时后通过拍卖所得的住房,须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另外,《通知》还要求购房人提交其本人支付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代为支付的定金或首期款的电子进账单予以认定,除此之外其他人代为支付的不予认定。

购房人提交的定金或首期款电子进账单记载的进账时间在2016年10月7日零时至 2017年4月10日24时之间的,予以认定。上述时间之外的,不予认定。
  (出处:广州日报 2017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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