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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资讯] 南昌推出“三限房”新政 5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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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3 17:46: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昌市房管局于近日发布“三限房”新政。“三限房”即商业住房土地出让时,不但要限套型、限房价,还要限制销售对象,土地招标时要求竞标者需报出合理的地价和预期销售房价才能中标。

全文如下:

为规范南昌市市区“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用地的商品住宅(含商住)项目销售管理,进一步促进南昌市房地产市场稳定有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限房价、竞地价”方式出让用地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含商住)项目,在商品住宅销售及转让过程中,采取限房价、限对象、限转让等措施(以下简称“三限房”)。

二、开发企业对外销售“三限房”时,其销售价格整体均价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约定的限制房价,单套住宅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一套一标制度;不得有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捆绑销售等违规行为。

三、“三限房”销售,应优先满足本市户籍在市区无自有住房的成年市民,并限购一套。不得采取打包销售、集体购房等方式销售,不得自留。

四、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对外销售商品住宅时,购房人积累大于可供房源的,应采用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的公开摇号方式对外公开销售。摇号方案、参摇名单以及摇号结果须现场对外公示,并在销售前3个工作日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

五、购买“三限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中须增加住房转让限制性约定条款。合同封面上注明“三限房”字样。

六、购房人购买的“三限房”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市不动产登记局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上注明“三限房”字样。

七、“三限房”购房人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

5年内不得转让。通过继承方式取得的“三限房”,继承人须达到转让限制时限后方可转让。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有关部门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停其网上签约;价格管理部门重点查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未实行一套一标、以及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行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重点查处捆绑销售、虚假宣传等行为。

九、南昌县、新建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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