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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倡议!燃放孔明灯安全隐患大 ,中秋拒绝孔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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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1 11: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秋节将至,很多市民选择在节日期间放孔明灯来放飞希望、寄托思念,让孔明灯又“火”了起来。往年的中秋夜晚,如繁星点点的孔明灯照亮整个天空,场面极为壮观。但是在这美好愿望背后所隐藏的忧患却不得不让人警觉,风景与风险并存。   
  “孔明灯”属于明火飞行物,落点不受控制。它可能酿成火灾,孔明灯掉落山林中可能引发森林火灾、掉到液化气站和加油站可能引发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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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明灯”飞行在半空中有可能挂到高压线导致电线短路;

危及飞行器。飞机飞行时因云雾遮挡而与其相撞或被吸进发动机,轻则危及飞行安全,重则机毁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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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孔明灯除了安全隐患大,还会造成垃圾污染。环卫工人告诉记者,每年中秋晚都有很多人燃放孔明灯,第二天早上,掉落下来的孔明灯到处都是,像“撒种子”一样,有些孔明灯掉在高树上,很难拿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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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城市的安全和市民自身的幸福,小编希望喜欢燃放孔明灯的市民,灭掉手中的孔明灯,选择其他方式祈福,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过一个欢乐祥和的中秋佳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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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孔明灯会受到哪些处罚?

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责令停止燃放,给予批评教育:
1、燃放“孔明灯”被及时发现并制止的;
2、未成年人燃放“孔明灯”尚未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后果的。

违反规定,在加油站、油库、加气站、燃气储备站、可燃物资仓库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燃放“孔明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燃放“孔明灯”,不听劝阻,导致公共场所秩序出现混乱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规定,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燃放“孔明灯”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燃放“孔明灯”不服从管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燃放“孔明灯”引发其他治安案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或爆炸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用于违法燃放的“孔明灯”一律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对于销售“孔明灯”的摊点及流动贩卖“孔明灯”的人员,由工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查处。
来源:平安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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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9-21 12:51:50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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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都在提孔明灯 。
发表于 2017-9-21 19:51:4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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