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来源:生态环境部、澎湃新闻 搜狐焦点贵阳站编辑:明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