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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海丰县荔塆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吴光测等人举报事件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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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30 00:48: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丰县荔塆实业有限公司关于吴光测等人举报事件的情况说明

吴光测、叶佐生、章碧云等人为一已私利和达到报复目的,以假名字苏远和假记者身份的名义,用本报讯做为新闻噱头在微博和海内网等社区论坛注册帐号,发布名为“海丰县可塘荔塆广场执行董事王志杰被爆欺行霸市 强占他人财产”的假新闻,炮制我司股东成员王志杰欺行霸市、非法软禁他人、非法强占他人财产、破坏基层组织建设等行为的虚假事实,我公司已就此事向公安机关报警,要求依法依规查处该犯罪行为,事实情况是:


吴光测为了达到其个人持续把持操纵海丰县南红赤玉珠宝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南红协会)谋取个人私利的目的,将协会视为私人财产,伪造南红协会印章,谋取不当利益;利用职务之便,拒绝监事会监督、质询,将南红协会业务直接交给其关联公司承接,至于其在协会中其它违法乱纪之事更是不胜枚举,路人皆知。有鉴于此,南红协会理事会依法依规举行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明确罢免了吴光测的会长一职。

(证据详见附件一;《海丰县南红赤玉珠宝行业协会吴光测事件的说明》)

吴光测极力阻挠会员大会依法作出的罢免其会长一职的决定的实施,并且蓄意挑拨南红协会与荔塆公司的友好关系,偷走并隐匿协会所有文件资料、财务帐册、电脑设备等财产,拒不交接并隐匿协会证件、公章。为进一步报复,吴光测蓄意诬告陷害荔塆公司及王志杰等人,并纠集叶佐生、章碧云等人(之前因重大违约被解除合同)违法上访,意图进一步打击报复。

吴光测还同时与荔塆珠宝广场对面的同业竞争的珠宝广场达成同盟,通过其亲自或指使他人散播谣言,意图在上下游合作方、本场商户中搞垮搞臭荔塆公司的声誉,将商铺租客迁往对面广场的新设的南红专区以谋求丰厚提成。吴光测此人,可谓居心叵测,为谋私利,无所不用其极。

现就帖文所说情况澄清如下:

一.王志杰并非荔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并非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吴光测等人将王志杰视为所谓的黑势力头目毫无法律根据,纯属栽赃嫁祸,哗众取宠,蓄意陷害!

理由如下:

首先,从工商登记资料来看,荔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少宜,股东分别是陈海青、王志杰、王少宜,各占33.33%;监事是陈海青。王志杰的实际持股份额为20%。工商登记资料是最具有法律效力、有公示意义的法律文件,是工商部门确认的有关荔塆公司的管理层的资料的记载。荔塆公司的成立、管理、荔塆珠宝广场的成功,是众多股东、合作方、商户的合力,不可能是王志杰一个小股东的力量,更不可能是所谓“以王志杰为首”。

(证据详见附件二:荔塆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其次,从公司的管理架构来看,王志杰并非在荔塆公司中有担任实际管理职位,其工作重心是在广州的生意,无论是其社会职务、客户资源、公司业务均在广州,偶有回来海丰,也主要是履行其人大代表的工作需要。不可否认,王志杰作为荔塆公司的股东,确实在荔塆公司成立期间贡献了不少力量,提供了不少建议。但荔塆公司重大决策有股东会的决议,日常管理有规范规章,公司下属各部门各自依章办事,协调运作,绝不可能由王志杰一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证据详见附件三:王志杰名片、公司架构图)

第三,从举报的具体纠纷来看,吴光测、叶佐生、章碧云等人因严重违约被解除租赁合同,腾空商铺,是财务部门根据其三人未缴交费用、违反市场管理规定等严重违约情况,报给合同管理部门审核后,依照合同规定,由保安部门执行的。如此简单的日常管理,根本无需也并未上报给股东管理层,系由部门决定即可。因此,王志杰等股东事先对举报所涉及的现场纠纷并不知情,更不可能因此而构成犯罪。任何刑事犯罪,必须是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否则绝不可能构成。

由此可见,所谓“王志杰为首”等臆测之言,纯属吴光测等人肆意捏造材料,至今未有任何事实证据予以证实!

二,吴光测、叶佐生、章碧云等人因严重违约被解除合同、腾空商铺,是荔塆公司依法依约的正当行为,纯属公司日常管理,无需知会股东层,腾空出来的货物也经依法封存保管,并未损失。以上即使存在争议,也纯属民事范畴,应由合同各方依合同条款提交民事法庭处理。

第一,关于吴光测严重违约的过程描述:

1、2018年1月17日,未经荔塆公司、南红协会同意,带领社会闲杂人员私自在南红专区向正常经营的商户散发污蔑荔塆公司声誉的传单,对荔塆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

(该行为违反《可塘荔塆广场展位租赁合同》第四条第三款:乙方在广场范围内张贴宣传或设置广告,应取得甲方物业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违反第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第(4)项:商户于经营期间不得进行有损商场形象的活动)

有关吴光测违约证据详见附件四:《可塘荔塆广场展位租赁合同》(吴光测)

2、2018年3月8日,吴光测派员呈交一份《租铺合同》(证据详见附件五)给荔塆公司,合同第一句即载明:兹有海丰县可塘镇荔塆广场三楼铺面B3076、B3077、B3078租给乙方(即庄小森)做宝石生意,现定租期壹年。

(该行为违反《可塘荔塆广场展位租赁合同》第三条第十款乙方如违反下列任何一款,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第(7)项擅自出租展位,转让、转租或分租展位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展位的)

3、吴光测至今未曾缴交任何管理服务费。

(该行为违反《可塘荔塆广场展位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二款……按月份收取管理服务费(包括中央空调、公共水电、公共卫生环境、服务费,不含税收和其他费用);违反第三条第十款、乙方如违反下列任何一款,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第(2)项未按本合同执行、拖欠各项费用达一个月以上的)

居于吴光测上述严重违约行为,荔塆公司分别于2018年3月7日、3月11日、3月22日、3月29日多次发函明确告知吴光测有关其严重违约的事实,并声明解约决定(证据详见附件六:《通知》)。根据《可塘荔塆广场展位租赁合同》第九条 违约责任 第一款,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收回展位。荔塆公司在依法腾空商铺、封存了商铺物品后,于2018年4月4日以电话、信息、微信等多种方式,通知其来办理手续,取回物品,但其至今不予配合。

第二,关于叶佐生严重违约的过程描述:

1、叶佐生承租的B3093、B3094、B3095三个展位,并未经营南红专区规定的南红产品,所销售产品几乎全部为黑碧玺,遭到专区内多位商户的投诉。

2018年1月18日,电话通知整顿并出示公告(证据详见附件七《公告》),叶佐生未作回应。

2018年1月29日,荔塆公司再次发函叶佐生,并宽限整改期到2月9日,叶佐生仍未联系荔塆公司或作任何说明。

2018年2月4日,荔塆公司发信息给叶佐生,未见其回应。

2018年2月27日,荔塆公司再次发函给叶佐生,说明由于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决定收回承租权,并请其于2018年3月1日前自行清空商铺内的物品。叶佐生仍未与公司联系或做出任何说明。

2018年3月5日,安保人员在全程录像的情况下,将商铺内物品打包,贴上封条,放置到仓库妥善保管;同时,电话通知叶佐生,请其来公司取回货品,然而直至今日,叶佐生仍未有任何回应。

2018年4月5日,荔塆公司员工在此打电话发信息通知其来办理手续,取回货品。

(上述发函、信息证据详见附件八)

上述管理详情可见荔塆公司的管理制度和措施都是公开透明,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管理商户的方法也是友好协商为主,秉持以和为贵的态度服务市场。

(叶佐生经营非南红产品的行为违反了《诚信经营承诺书》第六条 商铺所销售的产品,南红产品比例必须占所有产品的70%以上;违反了《可塘荔塆广场展位租赁合同》第六条 合同的终止或解除条件 第(一)款 第(3)项 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换经营范围类别的;)

(上述B3093、B3094、B3095的承诺书、合同书详见附件九)

2、叶佐生至今未曾缴交任何管理服务费,荔塆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展位。

(该行为违反《可塘荔塆广场展位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二款……按月份收取管理服务费(包括中央空调、公共水电、公共卫生环境、服务费,不含税收和其他费用);违反第三条第十款、乙方如违反下列任何一款,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第(2)项未按本合同执行、拖欠各项费用达一个月以上的)

第三,关于章碧云严重违约的过程描述:

1、2018年3月,荔塆公司工作人员经巡查,得知章碧云擅自将其承租的B3069、B3092两展位分别转租给他人。

2018年3月10日,荔塆公司发通知要求章碧云前来说明情况。

2018年3月12日、3月18日,两次与次承租人、章碧云现场谈话,两承租人明确承认转租事实,但章碧云拒绝依照管理制度办理转让手续。

2018年3月18日,荔塆公司发公告给章碧云,解除合同并收回展位。后该两商铺由前两位次承租人继续承租、经营。

(章碧云该行为违反《可塘荔塆广场展位租赁合同》第三条第十款乙方如违反下列任何一款,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第(7)项擅自出租展位,转让、转租或分租展位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展位的)

(证据详见附件十:B3069、B3092展位的《可塘荔塆广场展位租赁合同》、《诚信经营承诺书》、公告)

2.章碧云至今未曾缴交任何管理服务费,荔塆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展位。

(章碧云该行为违反《可塘荔塆广场展位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二款……按月份收取管理服务费(包括中央空调、公共水电、公共卫生环境、服务费,不含税收和其他费用);违反第三条第十款、乙方如违反下列任何一款,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第(2)项未按本合同执行、拖欠各项费用达一个月以上的)

四.根据上述对吴光测、叶佐生、章碧云三人严重违约的详情描述,即可发现荔塆公司处理商户管理问题,从来都是秉持以和为贵的态度,依法依约办事,内部部门依据管理流程运作,根本无需上报股东层即可处理。且上述事宜即使有所争议,也属于民事纠纷,应依照《可塘荔塆广场展位租赁合同》的第七条办理: 争议的解决 若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都可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荔塆公司在处理吴光测、叶佐生、章碧云三人的严重违约、解除合同的事宜中,依法依约处理,既未有人身损伤,又未有故意毁坏财物,也并未侵害、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因此绝不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纯属吴光测等人夸大其词,捏造事实,实属诬告陷害!

第一,根据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法律依据来看,荔塆公司、王志杰等人不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根据事实情况可知,吴光测、叶佐生、章碧云等三人之所以会被荔塆公司解除合同、收回展位,是因为其严重违约,具有未交管理费、擅自转租、违约发传单、未依约经营南红产品等严重违约行为。荔塆公司在多次催告、友好协商的情况下,商户仍拒不配合整顿,才依约采取解约这一措施;即使解约,仍然在腾退商铺时全程录像,封存货品,尽量保护商户财产,并主动通知取回货品,这些自律、合法的行为,如何能算是涉嫌寻衅滋事?!

二.吴光测带领、指使社会闲杂人员于2018年1月17日在南红专区散播谣言、派发传单、扰乱市场,才是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三.吴光测为哗众取宠,捏造事实声称被非法拘禁一个多小时。

事实情况是:保安人员为避免现场混乱,在未查明五楼协会办公室是否有人的情况下,从外面上锁并报告了保安队长,队长即刻报警并赶到现场,即可打开门锁,锁门前后时间只有4分钟左右。反而是吴光测当时自己在里面把门反锁。

(证据详见附件十一:现场录像及截图)

四.吴光测捏造事实声称荔塆公司冲击协会党支部,阻碍其身为党支部书记的工作。

事实情况是:

1.所谓协会党支部仅是吴光测私自上报,并未经民主程序,经调查询问协会党员和多位协事成员,均未听说有收到党支部成立通知,在协会办公场所也未见挂有党支部的牌匾。

根据《成立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指南》,成立程序必须要经以下步骤:1、核查党员情况,2、成立筹备组,3、召开筹备会议,4、提交成立申请,5、上级党委审核、批复,6、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7、呈报选举结果的请示,8、批复书记(副书记)任职。

根据以上指南,南红协会连筹备组都未成立,何来党支部书记?!难道又是吴光测自封?并且,据协会的党员反映,作为协会会员,根本不知道协会有党支部一事。可见其为达私人目的,蓄意夸大其词,随意捏造事实的本事!

(证据详见附件十二:南红协会的党员证词,协会对于办公地点和党支部的说明)

1.广场三楼属于南红专区的管理处办公室,只是协会的人员偶尔前来交流走动,南红协会的注册地址及实际办公地址就在广场五楼,不管是五楼还是三楼,自始至终都从来没有党支部的挂牌。因此,何来冲击协会党支部的说法?!

(证据详见附件十三:南红协会的证照,所载明的注册地址一项。三楼办公室正面门面和办公室内牌匾的照片)

2.吴光测于2018年1月20日被南红协会会员大会罢免会长一职之后,三楼的南红管理处办公室的大门,系由南红协会的理事会会同专区管理处主管协商后,请公司管理处工程部安装的门锁,根本不存在荔塆公司“无故锁门”的情况。

(证据详见附件一:理事会、会员大会罢免吴光测会长一职的决议)

由此可见,荔塆公司一向是以和为贵,采取多次发函,逐步协商,缩小影响的方式,依约依规办理商户解约,本事件纯属民事范畴,根本不可能涉嫌寻衅滋事,更不可能是什么黑恶势力!反而是吴光测等人,蓄意捏造事实,颠倒黑白,所提情况,均无事实依据,仅仅是为了打击报复,谋取私利,意图以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刑事犯罪的罪名陷害荔塆公司与王志杰,足以构成诬告陷害罪!请公安部门对其予以刑事立案,并予以及时抓捕,以匡扶正义,还我清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吴光测为控制南红协会,谋取私利,侵占协会专项资金,在协会中伪造公章,搞一言堂,排挤理事会成员、监事,更不惜捏造事实,散播谣言,诬告陷害合作方,对荔塆公司、王志杰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其犯罪情节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

荔塆公司为了打造广东省最大最专业的南红专场,一次性斥资近200万元对荔塆广场三楼进行升级改造,并为南红专场商户提供5年免租只交管理费的优惠待遇,同时将每个月向南红专区商户所收管理费的25%捐献给南红协会作为其专项资金,以作南红专区的推广之用。此举措为汕尾地区创造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也活跃了汕尾地区的经济。王志杰先生作为荔塆公司的股东之一,既是一位爱心人士(领导、组织了雅安地震爱心募捐活动,“情系潮南,爱心传递”的赈灾募捐活动等等),也是一位优秀共产党员,一直致力于家乡建设。

然而吴光测为谋私利,侵占、挪用协会资金;为掩盖犯罪事实,转移焦点,挑起纷争,散播谣言,其诬告陷害行为,不仅构成犯罪,也丧失了一位党员应有的党性!其将一个纯属民事范畴的争议,诬陷为刑事犯罪,意图利用国家公器为其私利服务,已经给荔塆公司、王志杰造成了极大的声誉的负面影响!从而在经济方面也造成了极大损失!对于吴光测这种违法乱纪之人,请求党委同时给予开除党籍处理!

综上所述,最后恳请有关部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侦查本案,还荔塆公司及王志杰等人的清白,并对吴光测、叶佐生、章碧云等人涉嫌诬告陷害罪等予以刑事立案侦查

此致

说明单位:海丰县荔塆实业有限公司
日期:2018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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