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22 07:06:51
案例
赵某因工作需要,租赁了一个二居室,并和房东约定租期为两年,约定租赁用途为居住使用,房东依约向赵某交付了房屋,后赵某将房屋作为办公室使用,并改变了房屋的主体构造,经多次沟通无果后,房东通知赵某解除合同并腾空房屋交还租赁物,而赵某认为租金已经交了,怎么使用房屋是自己的事,于是拒绝腾房,房东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法律分析
房东当然有权收回房屋,赵某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并改变主体结构,已构成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之规定,房东享有合法的合同解除权,且赵某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要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律师建议
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承租人不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租赁物的情况或者改变主体结构,因此在出租房屋时,应在合同中约定明确房屋使用用途等,并约定清楚违约情况下的赔偿问题,作为出租房,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承租人并保留证据,以便无法协商诉讼时作为有利于己方的证据提交。
来源: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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