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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访谈] 恋爱时购房购车 分手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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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8-17 09: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标题:恋爱时购房购车 分手怎么办
  插图 王晨瑀
  恋爱期间转账,分手后用不用返还?购婚房登记女友名下,算赠与还是共同购房?婚前买车算彩礼还是赠与,分手后能否要求返还?近期,海淀法院审判多起此类案件,法官就此详细解读,并作出提示。
  案例:
  被女友强迫写下借条?未证明“强迫”就得还
  小娜称,她与小磊恋爱期间,小磊以周转生意为由,向她借款60万元,后偿还3万元。2015年7月小磊向她出具借条,承诺到期偿还,但到期后并未履行还款承诺。她多次催要无果,所以起诉要求小磊偿还借款本金57万并付利息。
  庭审中,小娜向法院提交了借条和转账记录。借条内容显示:“今小磊从小娜处借款60万元,已还3万元,剩下57万元于2015年10月前还清。2015年7月30日,借款人小磊。”小娜银行个人账户对账单记载,小娜通过手机转账方式于2014年至2015年间陆续向小磊转账60万元。
  小磊认可转账记录,但称他与小娜原是恋爱关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经常相互转账,他并未向小娜借款。双方原打算2015年8月举行婚礼,但婚礼前几天小娜带着几个人强迫他写了这张借条。
  法院认为,根据小娜提交的证据,可认定她与小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小磊应履行还款义务,而至今未偿还全部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小磊称借条是在小娜的胁迫下出具的,但未提供证据,法院不采信。最终,法院判令小磊偿还小娜借款57万元并付相应利息。
  法官提示:出借方要保留好支付凭据
  海淀法院的胡美青介绍,恋人间相互转账非常普遍,恋爱关系结束后,一方主张“转账为借款”并起诉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因不少恋人基于情感原因向对方写下借条,但实际并未发生借款,这类借贷关系认定较为复杂。
  恋爱关系期间转账是否成立借贷关系?法官认为,一般由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当事人就借贷关系是真实意思表示以及借款的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出借方保留好相关的支付凭据尤为重要。恋人之间的借款,最好通过转账等方式留痕,同时注意保留好银行的流水和交易记录。若需支付大额现金,则应保留好银行的提款记录,必要时应要求对方出具借条或签订借款协议。
  案例:
  婚前购房登记一人名下 法院判各占50%产权
  另一对恋人周洋与李婷自大学期间开始交往,2015年两人分手。2012年10月,双方共同出资在北京市海淀区购房,因周洋当时不具备购房资格,经二人商议,以李婷的名义与房地产公司签买卖合同。之后,周洋支付首付款1588519元、购房款16万元,李婷支付剩余房款44万元,房屋登记在李婷的名下。2016年6月30日,周洋取得购房资格后,与李婷联系办理房屋过户,但李婷置之不理。周洋发现她通过中介公司拟出售该房。
  对此周洋认为,双方共同购房,李婷擅自出售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所以起诉前女友,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自己与李婷分别占78.3%和21.7%的权属份额。
  但李婷称,该房屋登记在她个人的名下,属个人财产,周洋无权分割;且周洋所付购房款是对她的赠与,双方之间没有共同财产。
  庭审中,两人均表示购房打算用作婚房,但之后由于感情原因分手,房屋一直由李婷居住。法院认为,二人恋爱期间共同出资并以李某名义购房,是具有婚意的共同购置财产的行为。现双方未能结婚,并结束恋爱关系,购房目的已无法实现。虽然产权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仍应认定为共同财产。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屋由二人按份共有,双方各占50%产权,李婷协助周洋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法官提示: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等视为共同财产
  婚前共同出资购房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胡美青认为,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房、车及家具等,应视为共同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出资额、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因素予以处理。为了避免将来出现纠纷,恋爱期间共同买房要慎重,可以事先签订出资协议,约定一下各自所占份额,同时也要对房子的出资情况如银行转账记录、交款凭证等相关证据做好保留。
  案例:
  买车登记在准岳母名下 分手法院判返还车款
  一对恋人决定结婚。李文称,他按女友张霞要求花费226856.9元购买一辆SUV轿车作为结婚彩礼。因他们在京无购车资格,便将车登记在张霞母亲王某的名下。但不久双方由于性格等原因分手,李文要求张霞返还购车费用被拒,遂起诉要求张霞母女返还婚约彩礼费23万余元。
  庭审中,张霞母女辩称,李文与张霞并无婚约,李文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王某名下的涉案车辆也不是婚约彩礼。因二人交往时间较长,其间李文多次提到分手。购车前,李文又向张霞提出分手,此次是为弥补感情提出给张霞买车。而且买车时使用王某名下旧车折抵8000元,因此新买的车也有王某的权益,应先分割再处置。车用过已折旧,不该按新车价格返还。
  法院认为,购车款项应属李文以结婚目的的支出,具备彩礼性质。张霞母女虽主张李文的出资行为是赠与等,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不支持。鉴于两人未能结婚,李文有权主张对方返还其为结婚而产生的相应支出。关于应返还款项数额,应根据李文为购置该车实际支出费用判定。最终,法院判定张霞母女返还李文购车款232983.79元。
  法官提示:未结婚要求返还彩礼 法院支持
  胡美青说,婚前给付彩礼现象是一种习俗,在我国很多地区比较盛行。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支持。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登记结婚,法院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农村的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数额。另外,彩礼的实际给付人与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本人,若彩礼实际收受人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时,可将女方和实际收受人列为共同被告。(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本报记者林靖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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