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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海丰县公安局关于非本县户籍人员 办理违标车登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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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16 18:47: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脚蛇 于 2019-9-16 18:5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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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公安局关于非本县户籍人员

办理违标车登记的公告


为解决非本县户籍人员违标车申请登记核发临时牌证的问题,根据《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公告》(海府公[2019]13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按照《海丰县公安局关于第二阶段办理违标车登记核发临时牌证的公告》的规定,符合登记条件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已取得海丰县居住证的,可以凭居住证到现住址辖区服务点办理违标车登记核发临时牌证。

二、符合下列申请资格且年龄在18周岁至70周岁在海丰工作、居住、生活满三个月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到居住地村(社区)领取《非本县户籍人员办理违标车申请资格审核表》,按要求申请通过审核,可以办理违标车登记核发临时牌证。(附:《非本县户籍人员办理违标车申请资格审核表》)

1、在本县居住生活且有固定职业的非本县户籍人员,用人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户、房东、雇主等)应当如实证明车辆所有人申请违标车登记的真实情况。

用人单位属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非本县户籍人员,附三个月工资表复印件,如实填写申请资格审核表,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用人单位属于个体户、房东、雇主关系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如实填写申请资格审核表,附雇佣合同书、雇主和本人身份证、三个月工资表复印件,由村(社区)核查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再由派出所核查人员签署核查意见并加盖印章。
2、在本县居住生活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如实填写申请资格审核表,附房产证、购房或租房合同、以及近三个月水电用户收费凭证复印件,由村(社区)核查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再由派出所核查人员签署核查意见并加盖印章。


三、本公告自即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丰县公安局
2019年 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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