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国家医保局公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医疗机构有9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这9列情形包括: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基本医疗服务未执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医药价格政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等。
该《办法》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协议,合理诊疗、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保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目录药品,控制患者自费比例,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保结算。
该《办法》明确,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过智能审核、实时监控、现场检查等方式及时审核医疗费用;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审核;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医保费用,原则上应当在定点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符合规定的医保费用。
国家医保局同时公布了《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据统计,2019年全国约20万家医疗机构(不包括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39万家零售药店已经纳入医保定点,基本满足了参保人医疗和药品服务需求。国家医保局明确,为落实“放管服”要求,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申请定点,医保经办机构的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服务协议。通过简化申请条件、优化评估流程、完善协商谈判机制,有助于扩大医疗资源供给,为群众提供更加适宜优质的医疗和药品服务。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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