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省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等共同制定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若干实施意见》,从优化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注册、备案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调剂使用,完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医保政策等六方面提出了15条改革举措。
《实施意见》明确,鼓励县域医疗共同体、城市医疗集团集中配制中药制剂;县域医疗共同体内县级医疗机构经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调入的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可在本县域医疗共同体成员单位使用。按照医疗机构自愿申请的原则,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使用方便、价格合理的治疗性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管理。
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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