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刘洋 通讯员 张凤)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一审宣判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诉陈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陈某赔付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并在媒体刊登道歉声明。陈某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百度在线公司系“baidu”“百度”商标权利人。200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百度”为驰名商标。百度在线公司将涉案商标授权百度网讯公司使用,并确认两公司对百度网站和“简单搜索”App享有共同运营权利,且约定对于侵权行为,各方均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维权,或共同进行诉讼维权。
2019年2月19日,陈某注册了“baidu.mx”域名,并在域名上搭建以“简单搜索”为名称的网站,并包含有相关图片标识。该网站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搜索服务,搜索结果页设有两处广告位,用于投放图片广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恶意注册“baidu.mx”域名,该域名与“baidu”商标构成相同,与“百度”商标构成近似,且涉案域名使用领域与涉案二商标核准使用服务类别相同,足以导致互联网相关公众对二者产生混淆,已侵害了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的商标权。
同时陈某在“baidu.mx”域名基础上搭建以“简单搜索”“简搜”作为网站名称,先后以三个相关图标为首页标识,并以其中之一为搜索结果页面的主要标识向用户提供搜索服务的搜索网站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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