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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政] 孩子溺亡父母被判全责引发各界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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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0 21:00: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硕炫 于 2021-7-10 21:34 编辑

         孩子溺亡父母被判全责引发各界热议
  据有关新闻媒体报道,去年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两名学生在一处鱼塘玩耍时,不幸溺亡。两名学生的父母认为鱼塘所有人存在过错,便起诉至法院要求鱼塘所有人承担责任。近日,会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经法院查明,当时鱼塘周围设有安全警示标志,鱼塘所有人已尽到相应的提醒警示和安全注意义务。法院认为学生父母因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被判承担全部责任,这一判决引发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讨论主要有两个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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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分清责任主体,明确过错责任。赣州市会昌县人民法院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这一条文来作出学生父母因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承担全部安全责任的判决。现实生活中,水火无人情,这是人们都懂的生活常识,溺亡学生及他们的父母与被告都是同村人,对周边的生活环境应该清楚。鱼塘水深,属高危区域,未成年不能靠近。在该村周边的鱼塘是养鱼的场所,但很多鱼塘实际都处于天然开放区域,因此鱼塘所有人(包括承包者)有必要对过往行人进行安全警示。据该法院查明,涉案的鱼塘位置偏僻,远离村庄,人们日常生活无需经过附近,且鱼塘所有人在水坝入口的醒目位置设置了安全警示牌,已尽到了《民法典》中规定相应的提醒警示和安全注意义务。受损害人(两名学生)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区域(鱼塘)活动发生溺亡,溺亡学生是责任主体,因其都属于未成年人,所以安全监护责任由其父母承担,案中鱼塘所有人已尽到了安全提醒警示义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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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坚持事实根据,重视法律效果。这次会昌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改变了以往“死者为大、息事宁人” 的固有观念对案件判决的思想干扰,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断案,分明“过错责任”,维护公民合法权益,重视法律效果,体现了法治精神。
  该案中的事实清楚,两位学生未经许可进入鱼塘这个高度危险区域活动,这本来就是违法行为。两名学生发生事故时均已满十二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一定的判断、分析能力,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两人对在鱼塘玩水所具有的危险性应当具有相应的认识。两名学生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被监护人应尽到管理和教育的责任,但两位学生家长均未尽到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连孩子外出做什么都不知道,最终导致两名孩子溺亡的悲剧发生,他们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鱼塘所有人在鱼塘周围设有“水深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标志,已尽到相应的提醒警示和安全注意义务,对两名学生的溺亡没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用承担安全法律责任。

  这个案例给社会的启示是:审判机关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分明主体责任,因违法、失职、过错等造成发生事故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尽到法律规定的教育、提醒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尽职者无责,无尽职者有责。不仅审判机关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责任的承担应以“存在过错”为原则。现实生活中所有公权力机关无论在行政领域、市场领域还是社会领域,均应以法律为准绳,着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会氛围,积极投身到建设法治社会的行列中去。


                              写于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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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11 00:15:32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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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支持!
不要偏护穷人,要坚持公义!
发表于 2021-7-11 16:28:11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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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才是公义!
以前照顾死者或者穷人的做法,是导致中国一些地区落后,发展不起来的祸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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