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经表决通过,决定批准设立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横琴合作区检察院”),作为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基层人民检察院职权,由珠海市人民检察院作为上一级检察院履行相应诉讼职责。
根据检察院组织法相关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有关部门同意,并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辖区内特定区域设立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据了解,获准设立后,横琴合作区检察院将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检察院负责,由省检察院一并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在人事任免上,横琴合作区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均由省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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