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心无挂碍 于 2021-12-30 11:49 编辑
合理调节过高收入也是实现共同富裕中的重要一环。当然,对于合理调节过高收入,不要给“过高”定一把固定数量的尺子,这样的办法并不好。对过高收入要进行分类处理,有的收入必须进行调节,有的收入则要进行鼓励,这样更符合国家的现状。
过高收入分成了四类,其中有三类收入必须进行调节。第一种是违法收入,例如对走私骗税,垄断经营,明星利用阴阳合同偷税漏税等行为要进行处罚。
第二种是违规收入,比如有些企业老板不给职工缴纳社保,将这部分支出归到企业所得变为个人资产,这是共同富裕不能允许的,对这种收入就要加强调节。还比如,现在有很多企业安排灵活就业,却不给灵活就业的职工缴纳社保。这也不符合共同富裕的要求。像美团、拼多多、饿了么等公司,快递人员都是所谓的灵活就业,但是企业不给他们缴纳社保。现在全国有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快递人员,如果不给他们缴纳社保,最后形成的局面就是若干年以后这些人干不动了,但是却没有社会保障。
第三种是不合理收入。例如有些企业老板不领工资、不分红,把个人的房产、车子以及吃穿用度等消费支出全部计入公司名下以获得个人隐性收入,这样的不合理收入也是不合理的。
在发达国家其实也遇到同样的问题,但他们已经有很多税收制度来解决这些问题。例如,个人的车子既会用于家庭日常使用,也会用于商业活动,那么这辆车子有50%属于私人性质,另50%算作商业性质。有了制度性的标准规定,所以也不用争论,一律按照这个规定来处理。目前我们还没有这种说法,相关的讨论也很多,但一直没有从制度上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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