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14个月,“辛巴假燕窝事件”有了新进展。 1月14日,河南省消费者协会通报,对辛巴(辛有志)及快手等3公司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共同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退还产品销售总价款1992.8539万元,并处以销售总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款共计5978.5617万元,退赔金额总计7971.4156万元。 对此,辛巴所在的辛选集团发布情况说明,称过去一年多时间里,已向与此事件有关的消费者赔付共计4143.92万元,并承诺,只要用户符合退赔条件,公司仍将继续兑现承诺、负责到底,且不设时限,直到全部赔付完毕为止。 据了解,该案是河南省第一例由消费者协会组织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自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确立并实施以来,我国首例就网络直播带货欺诈行为提起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涉案金额仅线上已近1993万余元 回顾整个案件,可追溯至2020年11月初,一网友在某短视频平台上发布视频,质疑辛巴团队所售燕窝“像糖水一样,没什么固体”。随后,“职业打假人”王海发布检测报告,实锤相关产品就是糖水,蛋白质和氨基酸的含量为0,且作为真燕窝重要指标之一的唾液酸只含0.014%。 同年11月27日,辛巴自己也承认了,表示确实存在夸大宣传行为,产品实为一款燕窝风味饮品,愿意实行“先行赔付”方案,对消费者退一赔三。 河南省消协则是在当年12月底收到的消费者投诉,称在辛有志(辛巴)的快手直播间购买的茗挚牌“小金碗碗装冰糖即食燕窝”系风味饮料,并非即食燕窝,涉嫌欺诈消费者。 收到投诉后,河南省消协立即对此事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该侵权事件造成全国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负面影响很大。 据该案代理律师介绍,经调查,辛巴公开承认的销售金额约为1549.5760万元,但实际调查后得到的数据为,仅线上旗舰店交易总金额已达到1992.8539万元(仅2020年9月17日直播带货当日起至“茗挚”旗舰店被关闭之日期间总销售额)。其中,河南省交易2124笔、交易总金额60.1410万元。 而辛选集团在最新情况说明中披露,2020年12月23日,经市场监管部门查明认定两次直播成功交易共47474盒,实际销售金额12513173元。 2021年7月30日,河南省消协完成了该案的约谈企业,调查取证,座谈研讨,专家论证、评审,上报审批等工作程序,并于8月3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线上提交了立案材料。 2021年12月1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平台、主播、商家,责任如何认定?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当中。分析认为,案件焦点在于,涉事各方分别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据悉,该案被告包括平台、主播、商家三方,分别为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辛巴(辛有志)、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河南省消协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共同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作为平台方,快手此前并未被相关部门处罚。在以往一些消费公益诉讼中,比如北京、江苏等地审理的销售减肥毒胶囊公益诉讼中,被告也只有销售人,而不包括电商平台。 作为直播间开办者的和翊公司和作为燕窝品牌方的融昱公司此前已分别被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90万元、200万元。 据广州市市监局2020年12月23日通报,在直播带货过程中,和翊公司主播仅凭融昱公司提供的“卖点卡”等内容,加上对商品的个人理解,即对商品进行直播推广,强调商品的燕窝含量足、功效好,未提及商品的真实属性为风味饮料,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而和翊公司直播期间投放的商品购买链接,是融昱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的“茗挚旗舰店”,消费者点击上述链接可直接进入该网店购买涉案商品,收款和发货等行为均由融昱公司实施。据此,市场监管部门认定涉案商品的销售主体是融昱公司。 融昱公司为和翊公司直播活动提供的“卖点卡”,以及在天猫“茗挚旗舰店”网店发布的内容,均存在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2月,因认为燕窝厂家融昱公司提供的产品说明等资料存在虚假信息,误导涉事主播进行了夸大宣传,辛巴旗下和翊公司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融昱公司支付其先行承担的赔偿金,并就“夸大宣传”等欺诈行为象征性赔偿损失1元。 2021年6月30日,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认定,融昱公司确实对和翊公司进行了误导,裁决融昱公司向和翊公司支付赔偿款3035万余元、象征性赔偿损失1元。 启信宝信息显示,2021年8月31日,融昱公司被立案执行3096.6034万元。目前,该公司已被吊销。 辛巴本人则是稍显特殊的当事方。据悉,销售燕窝时的主播并非辛巴,而是辛巴团队的“时大漂亮”,但事发后,辛巴本人确曾回应称所销售的燕窝为正品,符合国家标准。 公益诉讼请求惩罚性赔偿存在争议 至于案件的最终走向,取决于法院是否支持消费者组织拥有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 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吴景明介绍,区别于私益诉讼,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针对经营者在其经营过程中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法定的社会组织和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的民事诉讼,是一项就经营者同一行为、同一事件损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消费者实施普遍、有效保护的制度。 由于缺乏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规定,对于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在诉讼中能否请求惩罚性赔偿,目前还存在一些争议。而在以往的此类案件中,有的地方法院对该请求权给予了支持,有的则未予支持。 成都中院2021年5月判决的一起消费公益诉讼案中,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起诉一个假冒名牌鞋团队“退一赔三”,但却被法院驳回。 但在安徽省滁州市中院2021年3月的一起案件中,法院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支持了“退一赔三”的公益诉讼请求。
对此,吴景明教授指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排除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而且,相关司法解释对其列举式规定也采取了开放模式。因此,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有权合并或单独请求惩罚性赔偿。 在本案中,被告通过直播带货方式销售燕窝,并作出了夸大不实的虚假宣传,且销售数量巨大,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的规定,已经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赔一罚三的民事责任。河南省消协作为原告,也是据此提出了权利主张。 多名法学专家也向媒体表示,目前学界更倾向于认可消费者组织拥有惩罚性赔偿的请求权。 一位专家称,可以将消费者组织代表的“公益”理解为“特定的众多消费者”,从而为他们请求惩罚性赔偿。另一位专家则称,赋予消费者组织请求权,符合公益诉讼的基本法理,以及消费者保护的价值追求。 如果河南省消协胜诉,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认为,对于辛选集团已经先赔付的消费者,法院则无需判决再次进行赔付。
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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