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基层治理体制基本上维持了“乡政村治”的架构,乡镇是最低行政层级,村一级则实行群众自治。应该说,这一制度设计有强大的合理性。毕竟,千百年来,村庄是大多数国人的栖息之地,人们根据血缘和地缘关系相互连接,并在交往过程中生产出情感和价值,大多数公共事务也因人们之间的交往而产生。
村民自治制度,既让村庄纳入了国家治理体系,使得村庄具有“行政”的色彩,又让群众当家作主,简约高效地完成治理目标。但是,众所周知的是,村民自治的实施并不是没有问题。自1998年全面推行村民自治后,“扩大民主”一直是村级治理的主要目标。也因此,全国绝大多数地区通过“海选”等技术设计,在村庄实现了强势民主。以选举为中心的村民自治,一直受困于贿选、派系竞争、村霸等问题,尤其是对党的领导产生了极大冲击。因此,党的十八大以来,“治理有效”逐渐取代了“扩大民主”,成为了村级治理的主要目标。
为此,各地通过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提高了村民自治的民主质量,强化了群众性自治的制度效能。比如,四议两公开进入了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回应了群众参与的需求,并解决了“两委关系”的制度困境。更重要的是,各地均不约而同地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了选举,有效规制了贿选等问题。通过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一大批挟持基层政权的村霸被清除出村干部队伍。
与此同时,党和国家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构建了党领导下的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村治”仅仅是治村的一种方式,且它本身也构不成自洽逻辑。只有在党的领导之下,将村民自治和法治、德治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发挥“村治”功效。
客观上,今天的村级治理效能的确大大提高了,过去习以为常的基层失序现象甚是少见。但是,以形式主义为主要表征的“治村”困境,却逐渐显现出来。简单而言,国家在基层的资源投放、注意力分配等都越来越多,但中间耗损也在加大,治理绩效和资源投入不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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