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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研判解决真问题 建设时代新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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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7 15:0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22-4-9 00:06 编辑

                             研判解决真问题    建设时代新文明

                              陈治赠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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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海丰县附城镇荣港村委河厝溪村户籍在外的世居村民,发出参加乡里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强烈呼声。村民反映,附城镇党政、荣港村“两委”高度重视。镇驻村干部及“两委”成员牢记执政为主的宗旨,强化领导及指导职责,做了大量的协调工作,避免矛盾尖锐化。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如何分配?是一个普遍性的社会问题。目前,地方政府尚无出台规范性意见,民间自行其是。不同乡里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三种:

      1、强行“排外”。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参加分配。户籍不在本村的村民,一律不给参加分配。嫁出女,包括离异在母家生活(含子女),即使户籍仍在本村,同样一律不给参加分配。

     2、一视同仁。户籍不在本村的世居村民,与在籍村民同等待遇,都按户籍人口参加分配。

     3、协商分成。即本村在籍世居村民按户籍人口人均100 % 分配。户籍不在本村的世居村民,按户籍人口人均50 % 至80 % 协商分配。

     河厝溪村曾经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是采用第一种方式。引起户籍在外的世居村民强烈反对。最近,再次提出参加乡里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呼声,提出的理由如下:

       第一、乡里的土地是先辈留下的祖业,作为河厝溪村世居村民的后裔子孙都有继承权。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谁都无权剥夺。

       第二、村民户籍迁出的时间都是在乡里的土地确权之后,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没有改变。乡里的土地确权,一是土改颁发“土地证”,确认了土地私人所有权和使用权。农业合作化,私人土地收归集体。集体所有的土地,有户籍不在本村村民长辈的份额。1962年落实《六十条》,确认土地集体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后。户籍不在本村的村民,都曾经是生产队的劳动力,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1982年左右实施家庭承包责任制,分配的是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仍然归集体。故此,户籍不在本村的世居村民,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没有改变。征地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户籍不在本村的世居村民理所当然地享有征地所产生的利益。

       第三、户籍不在本村的村民始终是本村的世居村民。户籍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反映,但无法改变村民是哪里人的属性。户籍不在河厝溪村的村民,始终是河厝溪人,根在河厝溪,长期来参与河厝溪村的公益事业和家园建设。政府征用的是河厝溪村的土地,作为河厝溪人,于情于理于法,都应该得到征地补赔的同等分配。户籍不是确定征地补偿款分配的依据。

       据初步了解,河厝溪村,世居村民共58户,其中本村户籍46戶,户籍在外14户。截至今天,有25户在籍村民签名支持户籍在外的同胞与在籍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加上维权人14户,共39户,占乡里总户数的2/3。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

       笔者认为,分配不公,是社会矛盾的根源。合理分配征地补偿款,均衡利益,互惠双蠃,是乡里增强团结,和衷共济,共建和谐的凝合剂。户籍在外的村民,是乡村振兴不可遗缺的重要力量,有的甚至是乡村振兴的中流砥柱。河厝溪村户籍在外的世居村民提出的理由在情在理,于法有据,应该支持。河厝溪村村民协商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值得赞誉。

       有个问题应该注意,河厝溪村户籍在外村民的呼声能得到村民的共鸣,是该村有弘扬正气,骨肉情深的传统基础;户籍在外村民据理力争;再加上地方党政因势利导,协调理顺等因素,不同意见才相对容易统一,才有“2/3”村民支持的效果。《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谓的“2/3”的界限,在房见姓见占踞制高点或村官强势,一手遮天,造成公德缺失的乡里,未必是“研判解决真问题”的真实反映。因此,“2/3”的界限切莫死搬硬套,要因地制宜。

      期待河厝溪村关于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早日出台,分配问题圆满解决,为建设时代新文明加砖添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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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4-10 08:52: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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