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刑诉〔2022〕10号
被告人蔡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汉族,初中文化,系汕尾市区**街**公寓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镇东**区**路**之一 ,现住汕尾市区**街**号。2021年9月3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1年1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2021年4月1日开始经营汕尾市区**街**公寓,经营期间对公寓内的卖淫嫖娼事实放任不管。2021年8月26日1时许,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对该公寓执法检查的时候,发现被告人蔡某某在该公寓的103房、104房、312房内容留廖某某、冯某、原某某、陈某甲(17周岁)、陈某乙、吴某等人进行卖淫嫖娼,接着将上述违法人员抓获归案,上述违法人员被依法处以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无视国法,在自己经营的公寓内容留2人以上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小丹 2022年1月5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两册;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