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21〕73号 被告人邱骏林,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海丰县**市场**楼**楼出租屋(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巷**号)。
被告人施茂标,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5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海丰县**市场**公寓楼**号(户籍所在地:广东海丰县**镇**村委**村**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0月29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骏林、施茂标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邱骏林、施茂标利用“百合婚恋”相亲网,伪装成女性,分别化名“张琳”、“李芳”,并上传虚假的女性头像,利用变声软件等方式,骗取在“百合婚恋”相亲网上相亲男子信任后,利用其感情,谎称新店开张,骗“婚恋男友”转款到其指定的、虚构的店铺购买花篮、牌匾等礼物给送给他们,当“婚恋男友”将款打入其指定店铺的收款帐户后,赃款便由第三方提款人提现并分成后,转入被告人邱骏林、施茂标的银行帐户,然后将“婚恋男友”电话拉黑。其中: 1.2020年7月7日,邹某某在“百合婚恋”相亲网注册登记相亲信息后,被告人邱骏林、施茂标分工合作,由被告人施茂标化名“李芳”扮演其女友,被告人邱骏林扮演花店老板,谎称“李芳”新店开业,骗取邹某某转款共25540元到其指定的孙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随后被告人邱骏林联系持卡人将赃款取现,分成后汇至被告人施茂标、邱骏林银行账户,并将邹某某电话拉黑。
2.2020年7月17日,曾某甲在“百合婚恋”相亲网注册登记相亲信息后,被告人邱骏林化名“张琳”,通过被告人施茂标提供的电话卡1353647****打电话、发短信与曾某甲交往,相处男女朋友,在交往的过程中骗取了曾某甲的信任后,谎称自己在深圳的电器商店即将开业,要曾某甲购买花篮等祝贺,曾某甲先后转款共24840元向其指定的孙某某工商银行账户,随后被告人邱骏林联系该卡的持卡人将赃款取现,分成后汇至被告人邱骏林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帐户,然后将曾某甲的电话拉黑。
3.2020年8月8日,晏某某在“百合婚恋”相亲网注册登记相亲信息后,被告人邱骏林、施茂标分工合作,由被告人施茂标化名“李芳”扮演其女友,被告人邱骏林扮演花店老板,谎称“李芳”新店开业,要晏某某购买花篮等礼物祝贺,骗取晏某某转款2500元到其指定的邱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随后被告人邱骏林联系持卡人将赃款取现,分成后汇至被告人施茂标、邱骏林银行账户,然后将晏某某电话拉黑。
4.2020年8月21日,广某某在“百合婚恋”相亲网注册登记相亲信息后,被告人邱骏林化名“张琳”扮演其女友,谎称其新店开业,要广某某购买花篮等礼物祝贺,骗取广某某转款共20880元到其指定的邱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帐户,然后将广某某电话拉黑。
5.2020年8月份间,曾某乙在“百合婚恋”相亲网注册登记相亲信息后,被告人邱骏林、施茂标分工合作,由被告人施茂标化名“李芳”扮演其女友,被告人邱骏林扮演花店老板,谎称“李芳”的新店开业,要曾某乙购买花篮等礼物祝贺,骗取曾某乙转款共15700元到其指定的付某某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随后被告人邱骏林联系持卡人将赃款取现,分成后汇至被告人施茂标、邱骏林的银行账户,然后将曾某乙电话拉黑。
6.2020年9月7日,刘某某在“百合婚恋”相亲网注册登记相亲信息后,被告人邱骏林化名“张琳”扮演其女友,谎称其新店开业,要刘某某购买花篮等礼物祝贺,骗取刘某某转款2580元到其指定的孙某某中国农业银行帐户,然后将刘某某电话拉黑。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施茂标、邱骏林先后在海丰县**镇**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骏林、施茂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骏林、施茂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施茂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骏林、施茂标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骏林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施茂标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世迪 ​2021年2月26日
附:1.被告人邱骏林、施茂标现关押在海丰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5卷,《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电子数据提取笔录》1份,光盘3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