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是2022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之一,8月31日,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提请的《汕尾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法工委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形成了《汕尾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保证国家人才发展规划、上位法有效实施的需要;二是深入贯彻市第八次党代会、市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的需要;三是解决我市人才促进工作问题的需要。 二、制定《条例》的过程 为提高立法质量,《条例》制定过程中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书面征求了各有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行业协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二是在市政府、市司法局和市人社局官方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三是前往品清湖新区管委会、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汕尾供电局、信利半导体有限公司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四是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司法局、市人社局等部门对《条例(草案)》进行集中研讨。 三、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有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广东省人才发展条例、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条例》的主要内容和亮点 《条例(征求意见稿)》以“引育用服管”的人才政策体系为框架,共七章、四十九条。各章依次为“总则”“人才引进与流动”“人才培养与开发”“人才评价与使用”“人才保障激励与服务”“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一)第一章“总则”(第1-10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人才定义、工作原则、政策服务体系和规划、职责分工、资金保障、人才需求调研和预测、政策宣传、人才交流活动、表彰奖励等条款。 (二)第二章“人才引进与交流”(第11-19条),包括人才引进与流动基本要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人才编制工作、人才协同发展和优先引进人才、境外人才引进、招聘引进人才、柔性引进人才、科技人才流动、乡村振兴人才流动等条款。 (三)第三章“人才培养开发”(第20-26条),包括人才培养开发基本要求、高等学校建设、高层次人才培养开发、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开发、乡村振兴人才培养开发、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开发、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开发等条款。 (四)第四章“人才评价和使用”(第27-32条),包括人才评价基本要求、人才评价方式、人才认定标准、人才使用基本要求、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人才使用考核等条款。 (五)第五章“人才保障激励与服务”(第33-43条),包括政策保障、人才待遇保障、配套措施保障、安居保障、金融服务保障、企业人才激励、基层人才激励、知识产权激励、人才综合服务、人才服务产业、人才诉求反馈机制等条款。 (六)第六章“监督管理”(第44-48条),包括考核督查、社会监督、容错免责机制、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用人单位与个人法律责任等条款。 (七)第七章“附则”(第49条),明确《条例》的实施时间。 《条例(征求意见稿)》依据上位法,结合汕尾实际,具备以下几大亮点: 一是改革特色鲜明。对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相关规定进行突破或者创新,以立法形式破除制约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更好地推动和促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二是体系覆盖全面。首次对全市各类人才对象进行了明确,通过立法立规的方式把所有人才对象进行梳理集成,确保《条例》服务于各类型人才;三是政策导向清晰。坚持党管人才的基本原则,高质量实施人才立法体现出了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立法的形式紧扣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激发人才干事创业活力,让政策取向更加清晰明确;四是保障措施集成。对人才工作“引育用服管”作出了方向性的保障,对各类具体的做法进行了归纳总结,对人才体制机制作了进一步的理顺,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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