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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关于今冬明春森林禁火的通告
汕市区府通〔2022〕3号
一、森林禁火期: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3月20日止为全区森林防火禁火期。
三、禁火规定:森林禁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禁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 (八)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五、全区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通告。要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举报违反禁火令的行为。(举报电话:12119) 七、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对违反上述防火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引起森林火灾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9日
来源:今日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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