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内的消防设施是火灾发生时 供人员早期灭火使用 是从火灾中起到“灭早、灭小”关键设施 消防设施被停用、损坏 有可能会带来 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接下来随小编看看近期案例吧! ⬇⬇⬇ 案例一 2022年10月15日,陆丰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陆丰市甲子某养生休闲会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室内消火栓水泵控制柜电源被关闭,存在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罚款。
消防水泵房水泵控制器未通电
案例二 2022年10月15日,陆丰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对陆丰市东海镇某家具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室内消火栓控制柜电源被关闭,存在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罚款。
消防水泵房水泵控制器未通电
案例三 2022年6月29日,陆丰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陆丰市某音乐茶座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消防联动控制器主机电源被关闭,存在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罚款。
消防控制主机未通电、未正常工作。
案例四 2022年6月29日,陆丰大队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对陆丰市甲子某休闲会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室内消火栓消防控制主机电源被关闭,存在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罚款。
消防水泵房水泵控制器未通电
罚款不是目的 安全才是根本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保障你我消防安全
阿消提醒 遭遇火灾时 存放在各个场所的消防器材 该如何使用呢? 一起来学习一下
来源:汕尾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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