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日报讯 (记者 陈希文)近年来,我市坚持把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工作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实现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据悉,《汕尾市农村建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10月31日经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出台,明确了农村宅基地审批、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程序并引导村民合法安全建房,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1月18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解读《条例》相关内容并答记者问。
解读了解用好《条例》 着力解决我市农村建房工作难点、堵点 《条例》共有八章五十条。关于政府部门职责,《条例》第四条、第五条明晰各级各部门工作责任,理清职责权限,健全完善管理体制,落实市委要加强房屋建设安全监管的要求,确保农村建房房屋建设质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于占地面积及建设标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本市新批准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超过8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超过120平方米;山区每户不超过150平方米。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限额内,对宅基地面积和地上房屋层高、层数以及建筑面积等标准作出限定,并向社会公布。”关于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条例》第十四条至二十条明晰了农户申请、村组审核、镇街审批的工作流程。关于建房质量安全,《条例》聚焦解决农民自建房安全问题,从选址、设计、施工、使用实现全链条安全监管,如第二十四条到第三十条规定结构设计、施工安全、竣工验收等要符合安全要求。关于动态联合巡查机制,《条例》第四十条明确了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建房动态巡查,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宅基地使用和农村住宅建设的违法行为。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分别对公职人员责任追究、农户违反规划的处理、法律责任的援引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制定的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规范审批管理 多措并举引导村民合法安全建房 据悉,市农业农村局以《条例》为基准,制订出台《汕尾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施细则》《汕尾市强化农房管理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各级各相关部门管理工作职责,细化农村宅基地日常管理工作。 目前,已承接宅基地审批权的镇(街、场)共55个,明确牵头宅基地审批工作机构的镇(街、场)有55个,已实际开展宅基地审批工作的镇(街、场)有39个,已建立宅基地联审联办机制的镇(街、场)有38个,将宅基地审批事项纳入镇(街、场)综合(便民)服务机构受理的有34个。该局还制订了《汕尾市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要求各地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全面启动并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审批工作,推动实现“户有所居”。自2020年以来,全市共审批宅基地1020宗,审批宅基地面积182.6286亩。此外,在建设市、县两级宅基地管理信息系统上,该局在推动实现农村宅基地数据“一张图”、管理“一条链”、监测“一张网”的同时,还在“善美村居”小程序开发申请审批端口。目前,陆丰市线上建房申请已上线“善美村居”小程序,逐步实现线上农房报建申请审批,切实提升农村宅基地监管和服务效能。 市自然资源局编制出台《汕尾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的指导意见》(汕自然资〔2022〕418号),就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涉及的报送用地计划指标需求、县级用地组卷报批材料要求、用地报批审批的具体流程作了进一步明确,为县(市、区)开展用地组卷报批工作提供了政策指导。该局还向上申请了首期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专项用地指标800亩,全面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合理建设需求,并在各类市级工作会议上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目前,全市已按程序使用农村村民住宅建房专项指标4个批次共87.93亩。此外,该局积极指导开展“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其中陆河县“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顺利完成省级汇交工作,为全市第一个完成权籍调查成果汇交的县级单位。 市住建局联合相关部门转发了《广东省村容村貌整治提升工作指引》,对农房风貌的整治提升提出明确要求,先后转印了《岭南新风貌•广东省农房设计方案图集》《广东省乡村风貌修复提升指引》和《广东省乡村风貌修复提升负面清单》等,并在民情地图——善美村居上发布了广东省农房设计方案图集,供村民建房免费使用。近年来,该局还组织开展了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农村削坡建房风险排查整治、农村危房改造、“乡村建筑工匠”培训、农村自建房安全施工探索等,切实推进农房建设管理工作。据介绍,下一步该局将结合我市地方特色,组织编制《汕尾市农房设计通用样式图集及建设标准指引》,提供符合汕尾实际的多种类型、多楼层农房设计通用样式图供不同需求的村民选择使用,并通过各项配套制度、约束管理措施和奖罚机制等多种方式引导村民主动选用通用样式图,同时加大农房质量安全宣传和指导工作,完善相应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及时纠正违法违规建房行为。 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怎么走? 农村宅基地和农村住宅能否继承?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镇街审批的工作流程。首先,符合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会议讨论、集体表决、结果公示后,提交到村民委员会审核;村民委员会再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核查程序、公示结果等进行核实,核实通过后报镇街审批;最后,镇街各相关职能机构开展审查,审查通过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批准书。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宅基地批准书后,建房村民可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验线后在施工现场放置镇人民政府制作的公示牌,村民就可以正式建房。住宅建设竣工后,村民向镇人民政府申请验收并通过后,就可以办理住宅不动产登记。此外,《条例》中还对建房的格式、施工和材料等方面有规范要求,比如村民建设的住宅应当符合农村风貌管控要求,建筑材料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质量要求等。 而宅基地的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也相分离,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不发生宅基地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屋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但并不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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