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有一老人横穿高速公路被车撞死,司机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被认定为次责,赔偿了28万。这事在网络上广泛讨论,持续发酵。然而,我们在这件事中,看出了一个非常扎心的现实,那就是“有车就是原罪”。为何这么说呢?
高速公路是什么地方?高速公路是一个封闭式的只允许车辆行驶的地方,行人不允许出现在高速公路上,这是基本常识也是有广泛共识的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既然已经有明文规定,那么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且没有主观过错的司机为什么还要承担次要责任呢?这显然是一个非常草率的认定。然而我们非常清楚之所以有这样的次责认定,无非就是谁死人谁有理,车与人的事故,车责任;车与车的事故,谁车大谁责任呗。
因此,无论是谁,只要开车了,出了事故无论是否有过错,都得担责。只不过责任大还是少而已。在高速公路这样的法律都规定了不能出现行人的地方,司机都能成为冤大头,在一般的道路上只要驾车出门,那都是有责任的一方。哪怕是行人故意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开车的人都逃不过罪责。或许这就是“有车就是原罪”吧。既然如此,我们还买什么车?开什么车?法律都不给我们公平,谁家的钱多到可以如此糟蹋的地步呢?有车就是原罪,那么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就等于是被纵容、允许了。因为反正司机都得赔偿,某些人就肆无忌惮地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这样的交通文明和交通发展,是在开历史的倒车。
有车就是原罪,要不然我们无法解释凡是涉及人与车辆的交通事故的时候,开车的人总是要被判定负一定责任的现实。千万别跟我说买车的人有保险,这是道德绑架,懂了吗?有保险就得赔偿吗?保险的钱是自己印的吗?所以认为开车的人有保险就应该做出赔偿的思想是对法律的亵渎以及对人性的侮辱,更是鼓励和纵容更多的人违法。有车就是原罪,在没有彻底改变不公平的交通事故认定的惯常做法之前,有车就肯定是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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