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事得偷偷地做的?就是不敢光明正大的做的事就必须偷偷摸摸的做,比如穿着平常人的衣服,打扮成人畜无害的样子对一些人进行拍照、录视频。记录这些人的一些事,以便作为相关证据,进而吼之、骂之、对付之、取缔之、驱赶之……就像狗仔队追明星那样。
不敢光明正大的去拍摄记录,正如不能堂堂正正做人那样,是什么令人作呕的。这似乎已经是某些人的习惯和某些公司、企业、组织、单位、部门以及个人的风俗了。
就好像偷情那样,怎么敢明着来?又好像收受好处那样,怎么能摆上台面呢。故此,不是以佐证违法犯罪的偷拍,是极度不诚实、幼稚且无稽的;趁人不注意的记录,不仅仅侵犯了私人肖像权、名誉权和其他人身权利之外还带有莫大的失德,这种失德从内到外、从团体到个人都是惹人烦且积怨万分的!如果有道德的话,怎么不敢光明正大去拍摄?他们到底是在怕什么?实在无语!很多事不是抓贼和犯罪取证以及刺探军情,干嘛要搞得如此神秘不敢直接呢?
我们是非常反感这些偷拍、穿着没有特定标识的衣服趁人不备偷拍的行径的。人家在暗我们在明,自己被侵害了,被冒犯了浑然不知。我们犯罪了吗?如果有犯罪,他们偷拍记录取证,如此偷拍天经地义,我们死有余辜!如果我们没有犯罪,凭什么要被偷拍?还有没有一丁点儿法制精神了?不是说进入了法制社会了吗?怎么还有如此践踏公民基本权利的事呢?既无法无天也彻底的失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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