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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这种生意做不得!这7男1女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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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5 10:5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持续强化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力度

陆丰公安紧盯线索、快速反应

集中优势警力

严厉打击整治涉“两卡”违法犯罪活动

坚决遏制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生

彻底铲除“黑灰产业”链条


近一周内

打击战果频添

接连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8名


轻松“躺赚”,日入千元?

只需要提供个人手机卡、银行卡

动动手指就能收取高额佣金?

这种看似轻易的赚钱方式

实则是将你卷入了犯罪深渊!

你在心动,我们在行动!


案  例  示  警

甲西派出所接到涉“两卡”违法犯罪线索后,通过扩线研判,2月17日在甲西镇渔池村将涉“两卡”违法人员范某邻(女,45岁,甲西镇人)抓获。经查明,违法嫌疑人范某邻通过出租、出借本人银行卡收取涉诈款项,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从中非法获利。


经审讯,违法嫌疑人范某邻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范某邻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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碣北派出所在近期工作中对涉“两卡”违法犯罪线索进行集中摸排后,发现辖区内存有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随即开展侦办工作,对嫌疑人进行调查。2月19日,在碣石镇角洋村将非法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的违法人员谢某潘(男,22岁,碣石镇人)抓获。经查明,违法嫌疑人谢某潘为牟取私利,出借名下银行卡给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经审讯,违法嫌疑人谢某潘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谢某潘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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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0日,城东派出所在辖区内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嫌疑人吴某龙(男,34岁,城东街道人)抓获。经查明,犯罪嫌疑人吴某龙出租名下手机、银行卡供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收取诈骗款项,后续帮助他人到柜员机对涉诈款项进行取款套现,从中非法获利。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吴某龙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吴某龙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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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东派出所根据前期掌握线索,经过细致摸排工作,于2月21日至22日连续抓获两名涉“两卡”违法嫌疑人。经查明,违法嫌疑人卓某崇(男,24岁,湖东镇人)及陈某柱(男,30岁,湖东镇人)出租名下手机、银行卡供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收取诈骗款项,从中非法获利。


经审讯,违法嫌疑人卓某崇、陈某柱均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分别对卓某崇、陈某柱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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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堤派出所根据前期掌握线索,组织警力进行侦查,2月22日,在东海镇六社马路将涉嫌非法出租出借银行卡嫌疑人张某来(男,29岁,东海街道人)抓获。经查明,违法嫌疑人张某来出租名下手机、银行卡供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收取诈骗款项,从中非法获利。


经审讯,违法嫌疑人张某来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张某来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款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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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塘派出所在分析涉“两卡”线索时,发现辖区内存有涉“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员。2月22日,在辖区内将涉嫌非法出租出借银行卡嫌疑人薛某钢(男,41岁,南塘人)抓获。经查明,犯罪嫌疑人薛某钢租借名下银行卡供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收取诈骗款项,并为后续转移涉诈款项多次提供验证服务,并从中非法获利。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薛某钢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吴某龙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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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桥冲派出所抓获因涉嫌诈骗罪被广西警方列为上网逃犯的卢某君(男,22岁,桥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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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摘录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出租、出借、出售两卡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处罚,并予以惩戒。

惩戒措施

银行卡方面:将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电话卡方面: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且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损失的失信用户,三大基础运营商实施只保留1张电话卡,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

来源:平安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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