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
查看: 15353|回复: 0

[汕尾]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禁火令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3-5 10: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禁火令

汕市区府通〔2023〕3号


为明确做好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禁火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发布清明期间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森林防火禁火期:每年3月21日起至4月30日止为全区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森林防火禁火区域: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


三、防火禁火规定:森林防火禁火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禁火区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在高压线路线行下种植高杆树木、危及电力高压线路安全或可能引起火灾的树木;(八)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切实加强智障人员和特殊人群的管理,认真落实辖区内精神病患者、痴呆傻等智障人员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防止因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五、全区广大干部群众需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要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举报违反禁火令的行为。(举报电话:12119)


六、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内,对违反上述防火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引起森林火灾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本令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日

微信图片_20230305100350.jpg


微信图片_20230305102207.jpg

来源:今日城区




楼主热帖
[城事报料] 名单曝光!查获92人...
[城事报料] 海丰一女子偷手机被抓...
[城事报料] 这些餐饮店被曝光...
[城事报料] 中铁十局助力海丰风貌提升 国道228沿线景观节
[城事报料] 最新! 人事任免
[热点资讯] 花29元坐高铁免费吃40元盒饭?12306回应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市民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