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区社会面治安管控工作,分局在全区范围内纵深推进“鹰击行动”“大扫除2”等专项行动,强力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近期,汕尾城区公安严厉打击涉黄违法犯罪活动,成功抓获4名卖淫嫖娼违法人员。
案件回顾 4月10日,分局治安大队、新港派出所在开展巡查工作中发现,城区新港街道某休闲会所工作人员疑似存在涉黄违法行为,民警随即对该会所进行全面细致排查,当场抓获卖淫违法人员邓某凤(女,34岁,湖南衡阳人)、李某蓉(女,43岁,四川汉源人)和嫖娼违法人员周某振(男,37岁,广东湛江人)、郑李某强(男29岁,汕尾城区人)。经询问,4名违法人员均对其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4人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下一步 汕尾城区公安 将持续加大对渉“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严打高压态势,做到打防并举 零容忍,出重拳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追诉标准[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组织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追诉标准[强迫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七条[协助组织卖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在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中,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起帮助作用的,应予立案追诉。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平安汕尾城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