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陆丰市海域违法养殖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指示精神,高质量推进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推动落实“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开展海域使用统筹规划,陆海联动港产城互促发展,实现渔业转型升级,壮大海洋经济,再造一个“海上新陆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广东省航道管理条例》《汕尾市海洋功能区划》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23年4月28日起开展全市海域违法养殖清理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区域及对象 陆丰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海域违法养殖行为,包括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海域使用权)”、“水域滩涂养殖证”,海域使用期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未获批准,虽经批准、但超出批准养殖海域范围的,均属清理区域及对象。
二、上述海域内养殖户应于2023年5月5日前到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进行登记,并于5月15日前自行拆除、清理违法违规养殖设施;如需政府协助拆除的,应到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报备。
三、在5月15日前尚未拆除、清理的违法违规养殖设施,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强制拆除、清理,造成损失由养殖户自行负责,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骗取批准,非法占用海域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内该海域面积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陆丰分局、市海洋综合执法大队等单位及各相关镇(街)要广泛开展依法用海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动员违法违规养殖户自行拆除、清理养殖设施,严厉遏制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新增违法违规海域养殖行为。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故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陆丰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