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为协议部分内容截图
广东鹏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我司)与陆丰市嘉利隆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嘉利隆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产生相关法律诉讼,陆丰法院的审判长温建豪对我司的不合理裁决和驳回我司的合理请求导致法律不公,引发双方矛盾和纠纷加剧,现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介入调查,请广大网友公正评理:
一、嘉利隆公司作为原告诉我司,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嘉利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下称“补充协议”);2、要求我司返还多支付工程款740万元。陆丰法院的判决结果是:1、解除双方《补充协议》;2、驳回原告返还工程款740万元的请求。审判长:温建豪
嘉利隆公司恶人先告状,通过诉讼实现解除《补充协议》来逃避结算,拒付还我司工程尾款的目的。我司提起反诉请求,嘉利隆公司支付工程款39811824.41元。同时,我司2022年6月24日向陆丰市人民法院递交《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书》和保全申请,请求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合法合规进行结算。但陆丰市法院审判长温建豪竟然驳回我司所有请求,同时以《补充协议》约定固定合同单价为由,不同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及保全。
温建豪明知双方对增加工程量有争议,必须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仍以《补充协议》约定固定合同单价为由,不同意工程造价鉴定,是不公正不合法的裁决,理由也过度粗暴简单。
原因:1、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本案涉及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请求符合规定;2、《补充协议》第十条第三款约定:“本工程的工程量如发生增加或减少及变更时,经甲方同意签字,可按2010年《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及《广东省建筑安装工程综合定额》规定进行结算,增、减部分的结算按乙方报价中相关工程内容所涉及的单价、规费、取费标准进行结算。”根据该条款约定,超过合同工程量和超出合同约定价格有权进行结算;3、嘉利隆公司同意我司进行增加工程量施工;4、涉案工程书已交付给嘉利隆公司,嘉利隆公司没有提出任何异议。
我司认为:有双方白纸黑字的约定,有超出工程量的事实,有嘉利隆公司对超出工程量的认可,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审判长温建豪不同意我司提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明显保护嘉利隆公司和侵犯我司权益。同时,判决解除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导致日后双方无法律依据进行结算,引发争议不断,矛盾激化,是温建豪埋下后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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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决解除《补充协议》后,嘉利隆公司又再向陆丰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双方在陆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又恶意申请查封我司银行账户。陆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1581民初2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该备案合同,同时对我司银行账户存款查封至今,导致我司不能正常运营。审判长:温建豪
在明知嘉利隆公司有意抛弃我司,拒绝结算和付还尾款的前提下,审判长温建豪再次判决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嘉利隆公司以该判决书为据,违法向陆丰市住建局变更了施工合同备案,变更了施工单位,致使我司尾款追讨无门,遭受严重经济损失。同时,毫无依据就查封我司帐户,致使发不出该项目农民工工资、办公经费和供应款等,引发我司更多的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请问审判长温建豪,白纸黑字的合同,说解除就解除,解除又不支持后续结算,如此判决有何法律依据?居心何在?如何服人心?
三、鉴于嘉利隆公司拒不与我司协商解决工程款结算事项,对此,我司于2022年12月6日向陆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嘉利隆公司向我司支付工程款106813418.13元及其逾期利息款。 2023年3月20日,陆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1581民初29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认定在762号案中,法院已对双方工程款争议处理,以同一案不再受理为由,裁定驳回我司的起诉。
陆丰人民法院审判长温建豪罔顾客观事实,对嘉利隆公司的诉讼请求,有求必应,对我司的诉讼请求一概拒绝和驳回。明知嘉利隆公司违反诚信原则,破坏商业秩序,试图利用诉讼手段来达到不结算付还工程款的目的,还一而再的支持其请求,并查封我司名下银行账户逼使我司就范。温建豪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和嘉利隆公司勾连,是严重损害我司合法权益,导致我司财产损失,引发更多纠纷的帮凶。据此,恳请有关部门介入调查案件,判明是非;调查温建豪与嘉利隆公司关系,以正律法;为我司主持公道,问责违规人员和依法纠正错误判决,对该案(案号:粤1581民初762号)依法提起再审。
举报单位:广东鹏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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