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下称平台企业)切实落实《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公示义务,落实常态化合规监管,营造安全舒心的网络消费环境,促进网络市场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提示如下: 一、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落实“亮照”义务。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平台企业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其链接标识。公示的链接要保证在首页一键可达营业执照信息;平台内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或其链接标识。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如实公示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其链接标识。自我声明应严格按照《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公示。 二、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落实“亮证”义务。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等规定,平台企业如实公示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或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三、平台企业落实“亮规则”义务。依照《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三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平台企业在首页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其链接标识。主要包括:一是与平台内经营活动有关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包括入驻审核、信息公示、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品信息发布、信息安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方面的协议和规则。二是与消费者有关的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包括用户注册、个人信息保护、支付服务、退换货、投诉举报处理、争议解决、信用评价、消费者保障金等方面的协议和规则。三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平台制度规则。 四、平台企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平台企业要完善合规管理机制,按照《电子商务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禁止不正当竞争、禁止发布违法广告、加强产品质量、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保护、强化合规制度、配合监管执法等方面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体系,完善合规运行机制,建立合规报告制度,履行平台主体责任。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12日
来源: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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